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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勵員工士氣,以多元及時獎勵
    方式,鼓勵員工勇於任事,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
    勵要點第五點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機關(構)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
    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 。


三、本要點所稱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執行重大傳染病防治工作,成效顯著。
 (二) 處理災害防救或重大突發事件,妥適得宜。
 (三) 完成重大建設或業務,如期如質並合宜掌控預算。
 (四) 辦理其他重大事項,有效促進社會發展及民生福祉。


四、對於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者,得依團體獎及個人獎給予獎勵,並依
    下列原則提報:
(一)提報獎勵應本綜覈名實原則,切勿浮濫。
(二)同一事由僅能就獎勵項目擇一提報。
(三)跨機關之獎勵案件由主政機關提報 。
(四)團體獎及本會個人獎之提報,由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經簽陳
      督導副主任委員同意後,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具具體事蹟簡介
      表(如附表)提送本會人事室。所屬機關(構)個人獎由該機關(構)自
      行辦理 。


五、獎勵之給予,應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體獎及本會個人獎由本會組成之審議小組審議,其成員為主任委
      員、三位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技監參事若干人,其中技監參事
      由主任委員圈定,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所屬機關(構)個人獎由該機關(構)組成之審議小組審議,其成員由
      該機關(構)決定,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本公平公開原則,按著有績效人員實際參與及貢獻程度核實審議後
      給予。
(三)屬高度專業性、稀少性或具特殊獎勵事由之專案,得委由專家學者
      提供審查意見。
(四)審議基準分挑戰性、複雜性、周延性及效益性四大評核面向,其評
      分權重如下:
      1.團體獎及本會個人獎:每一面向評分權重為百分之二十五。
      2.所屬機關(構)個人獎:各面向評分權重,由該機關(構)決定。 


六、獎勵方式及名額如下:
 (一) 團體獎:
      1.獎金以每一重大專案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為原則,並應受年
        度預算可支用額度之限制;其分配應按成員貢獻程度為之,不得
        平均或輪流分配。
      2.得頒給獎座、獎牌、獎狀或感謝函。
 (二) 個人獎:
      1.各機關(構)每年至多三人。
      2.獎金按貢獻程度分等第發給,最高每人五萬元,並應受年度預算
        可支用額度之限制。
      3.得頒給獎座、獎牌、獎狀或感謝函。
      4.公假最高五日,依請公假日數每日最高補助一萬元,並得無償使
        用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管理之休閒設施;獲獎人應於獲獎次日起
        一年內請畢、請領或使用。


七、因同一事由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發給專案考績獎金者,個人獎不再依
    前點規定發給獎金;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依前點規定發給
    獎金。但獲選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等獎項而領取
    獎金者,不在此限。


八、獲獎人獲獎事蹟如有不實,或於獲獎事蹟相關業務,有重大違法失職
    行為,應由各核定獎項機關(構)撤銷其資格,已領受之獎座、獎牌、
    獎狀或感謝函及獎金、公假補助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


九、本要點獎勵所需經費由 各機關 構 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