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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漁船筏裝設攜帶式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補助作業規範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對象,為購買並裝設攜帶式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以下簡稱攜帶式AIS),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且無穩定電源或艙間之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舢舨、漁筏(簡稱漁船筏)漁業人。

三、攜帶式AIS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得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所定IEC 62287-1規範或IEC 62287-2規範之認證報告。

(二)製造地不得為中國大陸。

(三)具有限制更改船舶資訊之功能。

(四)設定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

四、每艘漁船筏補助裝設一臺攜帶式AIS,依發票金額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各年度補助之臺數如下,當年度核定補助後倘有餘額補助臺數,與次年度補助臺數合計:

(一)一百十二年度:五百臺。

(二)一百十三年度:一千臺。

(三)一百十四年度:一千臺。

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漁業人,填具裝設攜帶式AIS補助登記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無穩定電源或艙間之船體外觀或船外機照片,於下列期限內,向所屬區漁會登記:

   1、一百十二年度:自本作業規範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2、一百十三年度: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3、一百十四年度: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區漁會依登記順序填列登記名單並完成初審後,於前款各年度截止日次日起十日內,將登記名單造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依各區漁會登記數量及下列順位,核定各區漁會補助名冊;第一順位核定後之剩餘臺數不足以分配第二順位登記總數時,依各區漁會第二順位登記臺數占第二順位登記總數之比例分配補助臺數:

   1、第一順位:舢舨、漁筏。

   2、第二順位: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

(四)漁業人已完成登記,因超過該年度補助臺數而未核定者,保留其登記資格,於下一年度優先核定,不受前款順位之限制。

六、補助核撥程序如下:

(一)經依前點第三款或第四款核定補助之漁業人,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具裝設攜帶式AIS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申請撥款:

   1、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認證報告。

   2、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間開立之發票正本。

   3、攜帶式AIS設備已完成裝設,且可清楚顯示攜帶式AIS設備位於漁船筏之相對位置照片一張。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MMSI核配證明書或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5、攜帶式AIS廠商提供設備非中國大陸製及具限制更改船舶資訊功能之證明文件。

   6、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海域船舶即時資訊系統(https://mpbais.motcmpb.gov.tw)顯示AIS岸台接收紀錄(包含正確之MMSI、船名、經緯度及紀錄時間)之查詢畫面。

   7、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二)區漁會受理撥款申請後,應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並彙整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會審查。

(三)本會審查合格後,通知區漁會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

七、受補助之漁船筏出港時,應開啟本會補助之攜帶式AIS,並配合本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抽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各年度抽查期間如下:

(一)一百十二年度:自撥款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一百十三年度:自撥款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一百十四年度:自撥款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漁船筏經抽查未裝設攜帶式AIS或出港未開啟攜帶式AIS者,本會得命限期改善。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已核撥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曾獲政府機關補助購買裝設AIS。

(二)未依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提出登記或申請撥款,或檢附之文件不符規定。

(三)違反第七點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

(四)違反第七點第二項規定,經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後又經抽查不符規定。

(五)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