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農村好物,建
立其管理機制,並規範農村好物證明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使用方
式,俾利識別,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農村好物:指參加本局農村好物選拔,並經本局授權使用農村好
物證明標章之農村社區產品。
(二)農村好物證明標章:專供農村好物使用之標章圖樣。
(三)農村好物業者:指提送通過農村好物之經營主體。
三、農村好物業者使用本標章(圖樣如附件一),須與本局簽訂契約,並
應遵守契約所規定之相 關事項。
農村好物業者於契約屆滿前二個月內,應填具「農村好物證明標章續
約使用申請審查表」(附件二),並檢附農村好物照片、該產品加工
製造場域之合法證明或符合法規之佐證資料、半年內原料或產品通過
相關驗證之證明、半年內產品符合衛生法規的相關送驗證明等相關證
明文件,送本局辦理續約審核。
本局得於續約審核時就該產品之包裝標示、內容物成分及原料產地等
特性,與獲授權時之狀況進行比對,經本局認定差異甚大,已非原產
品者,將不予同意續約。
農村好物業者經營權發生變動時,應主動通知本局,並終止合約。另
前開經營權繼受者應經本局同意,並依第一項規定簽訂契約後,始得
使用本標章。
四、本標章授權事項及範圍以農村好物包裝標示或其他文宣及物品為限,
且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前項含實體與電子廣告製作物,包括:產品標示或套印、貼紙、海報
、型錄、文宣製作品、專刊、標示卡、燈箱、人形立牌、商業廣告影
片、電子文宣印刷品、跑馬燈、電子看板、網頁宣傳運用、社群媒體
及其他實體與電子廣告製作物。
本標章應依本局公告之標準圖樣使用,不得改變形狀、顏色或加註字
樣,但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農村好物業者應維護本標章之公信,
不得有影響其形象或權益之行為,且不得將本標章作為商標、產品標
章、服務標章或其他未授權範圍之使用。
違反前二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局得暫停或終止本標章授權,並得
終止契約。
五、農村好物業者應每年提供農村好物之食安檢驗報告。
本局得不定期就農村好物現況、生產場域及本標章使用情形等項目進
行抽查作業,並於接獲消費者或其他民眾檢舉反映時,主動進行查核
;農村好物業者不得拒絕本局抽查或查核之要求。
前項抽查或查核結果未符合本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時,採行措施如下
:
(一)由本局通知農村好物業者暫停該農村好物行銷推廣作業,並限期
改善。
(二)農村好物業者應於本局通知之限期內改善完成,或向本局申請複
查或延長改善期限,經確認改善完成者,得繼續使用本標章與本
局相關輔導資源。
六、農村好物業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局得終止本標章授權及契約。
(一)自行申請終止使用。
(二)迴避、妨礙或拒絕本局追蹤查核作業及後續限期改善措施。
(三)其他經本局認定為有違反本標章授權使用之情事。
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於本局書面通知終止本標章授權後
,得於二週內以書面提出說明。
經本局終止本標章授權之業者應即停止使用本標章,並拆除、移除或
刪除與本標章相關之實體與電子廣告,及自行塗銷或回收下架已套印
本標章之農村好物包裝,並不得再以本標章名義於國內外進行行銷及
販售。
七、本標章如經本局終止標章授權後仍持續使用,或未經授權有擅用、冒
用或盜用,或使用方式以及所呈現之方式有誤導、毀謗等其他侵害本
標章信譽或合法權益之情形,將依商標法及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
八、農村好物業者所製造或販售之農村好物,若發生消費者糾紛或造成傷
亡意外,應由其負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