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籌備辦公室設置及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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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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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自臺南市政府接管臺灣蘭花生物科
技園區(以下簡稱蘭花園區),為維持園區營運服務順暢,整合跨機關
協調園區事業輔導事務,規劃園區建設發展,特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籌備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蘭花園區點交接管業務之執行及推動。
(二)與臺南市政府、蘭花園區事業之溝通及協調。
(三)蘭花園區土地、建物與溫室等租賃、維護及營運管理。
(四)蘭花園區現有公共設施之改善、維護及管理。
(五)蘭花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及推動。
(六)蘭花園區事業之工商、外貿、保稅業務及勞安、產品檢驗、動植物
防疫檢疫之協調。
(七)受委託辦理蘭花園區容許使用、營建管理、溫(網)室等建築執照
核發事項及工地安全衛生檢查之協助。
(八)蘭花園區事業之管理及營運輔導。
(九)蘭花園區未來發展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蘭花園區規劃、執行及推動事項。
三、本辦公室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本辦公室業務,置副執行長一人,襄理
執行長辦理本辦公室業務,另置成員若干人,均由本會及所屬機關人
員派充或兼任之。兼任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得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
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用。
四、本辦公室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五、本辦公室有關經費收支事項,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六、本辦公室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時,一併檢討業務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