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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第一章 總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以下
    簡稱分局)辦理各項工程,除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要點處理。


 

二、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
    工、料、其他等費用合併計算。
(一)第一類工程:政府採購法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者。
(二)第二類工程: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
(三)第三類工程:未達二千萬元者。


 

三、工程預算書應依本局各項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製,按下
    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本局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分局依審查意見修正及
      編製預算書報本局核定。
(二)第三類工程:由分局自行核准。
        提報本局原則審查資料,各項工程應附設計構想平面圖、平面配
    置圖、縱斷面圖、橫斷面圖、主要構造物斷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及重
    要大樣圖、水理分析、集水區範圍圖、現場照片、地籍套繪圖、建議
    使用材料、生態檢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風險評估分析、經費概算
    及工期等,無需者免附。


 

        第二章 工程設計與招標訂約

四、工程招標,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類工程:由分局辦理,於開標日五日前檢附招標相關文件陳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員監辦,並副知本局。
(二)第二類工程:由分局辦理,報請本局派員監辦。
(三)第三類工程:由分局辦理,分局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底價之訂定,第一類工程及第二類工程分局於開標日五日前檢附
    招標相關文件送本局核准,第三類工程由分局核准。
        工程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時,報本局核准。第一類工程
    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
    之公開閱覽。


 

五、第一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降為第二、三類工程時,依第一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降為第三類工程時,檢具開標紀錄表送本
    局核備後,依第三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達第一類工程者,於決標後十日內補具
    相關文件送本局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
    三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達第二類工程者,於決標後一個月內補具相關
    文件送本局備查,依第二類工程處理。
        經辦理最後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且
    未超過底價百分之八,如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第一類工程未超過
    底價百分之四者,仍由本局核准後決標,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則應
    先報本局轉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後決標。第二類工程由本局核准
    後決標。第三類工程由分局核准後決標。決標之派員監辦規定同第四
    點第一項。



六、工程採購之訂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由分局訂約並執行,契約副本送本局備查。
(二)第三類工程:由分局訂約並執行,契約由分局存檔備查。



七、各項工程預算書編製後經費調整,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如有特殊原因,致預算書編製後,所需經費超過原
      核准經費者,應敘明理由,報本局籌妥財源後辦理。
(二)第三類工程預算書編製後,所需經費超過原核准經費,其增加經費
      未超過原核准經費百分之二十且三百萬元以下者,授權分局自行核
      准,並函報本局備查,惟超過前述所規定之經費上限時,分局需函
      報本局同意後始可辦理。



        第三章 工程履約管理及驗收

八、各項工程變更追加減經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變更追加減經費部分,其契約變更或加減價後之經
      費超過原發包工程費,應敘明理由,報本局籌妥財源後辦理。
(二)第三類工程變更追加經費部分,其契約變更或加價後之經費在不超
      過原核准經費,由分局自行核准,並於十五日內函報本局備查,惟
      超過前述所規定之經費上限時,分局需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可辦理。



九、工程施工期間,本局及分局得依職責派員監督,對於各項表、報、計
    畫、及工作文件記錄等應確實核對建檔備查,並依「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管理作業要點」執行品質管理作業。
        有關工程品質抽驗作業,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
    抽驗作業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品質抽驗補充
    規定」及契約規定辦理。
        工程期限之展延、停工、復工等由分局核准,第一、二類工程應
    副知本局。
        工程之終止、解除契約,應檢具事實理由、擬具意見及相關文件
    送本局核准。
        分局應適時更新本局工程管考系統內各項工程相關資訊。


 

十、工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
    查規定一覽表」之規定辦理,如需增加經費時,應先籌妥經費來源後
    辦理。
        前項屬本局或分局自行核准、監辦部分,應檢附變更設計或追加
    減之書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工程:由本局核定。
(二)第二類工程:由本局核定。若無設計原則變更、無重大新增項目、
      變更加帳金額未達一百萬元者,由分局核准。
(三)第三類工程:由分局核准。惟變更或追加後契約金額達第二類工程
      以上者,依第二類工程處理。
        第一項屬上級機關核准、備查部分,應將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
    本局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備查。
        第二項各類工程由分局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惟屬政府採購
    法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將相關文件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派員監辦,並副知本局。
        第一類工程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降為第二、三類工程時,依第
    一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降為第三類工程時,依第三類
    工程處理。第二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核准後,達第一類工程者,依第
    一類工程處理。第三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核准後,達第二類工程者,
    依第二類工程處理。
        契約變更書及新增工程項目協議單價等作業由分局辦理;第一、
    二類工程分局應將辦理結果送本局備查。
        變更設計或追加減之書圖格式、內容,由本局另訂之。
        第三類之工程變更設計或追加減時,於竣工前,應編製變更設計
    預算書。惟在設計原則不變、無新增項目,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
    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
    未達契約金額百分之十及一百萬元者,簽准後,得免編製變更設計或
    追加減工程預算書,於工程竣工時依契約規定辦理結算。



十一、工程經費變更應依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處理,另工程名稱、編號、
      坐標、執行機關之變更及取消需報本局同意外,餘工程各項變更,
      授權分局核准。



十二、工程驗收由分局辦理,其派員監辦規定同第四點第一項。



十三、本局廳舍興修工程,其工程採購之訂約、契約變更書、新增工程項
      目協議單價及驗收等作業,均由本局辦理。另分局辦理廳舍興修工
      程部分,均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一
      個月內,由分局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負責
      養護。



十五、凡其他機關委辦或配合經費辦理之工程,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開標
      、竣工驗收,由本局或分局函請派員列席或會驗,有關書表亦由本
      局或分局函送備查。



十六、為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搶險、搶通、搶修工程
      時,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
      持處理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