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驗證管理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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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項│抽 樣 方 式 及 抽 取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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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肉│一、抽樣方式 │
│ │(一)產品上市前(工廠庫存)、上市後(市售產品)均可│
│ │ 抽樣。 │
│ │(二)同一種類同批次產品取樣二份。 │
│ │二、抽取數量 │
│ │(一)冷藏品:每份樣品抽取二包,每包三百公克(含)以│
│ │ 上,未滿三百公克者取足三百公克。 │
│ │(二)冷凍品:每份樣品抽取三包,每包三百公克(含)以│
│ │ 上,未滿三百公克者取足三百公克。 │
│ │(三)溫體品:每份樣品抽取六百公克(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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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類加│一、抽樣方式 │
│工品 │(一)產品上市前(工廠庫存)、上市後(市售產品)均可│
│ │ 抽樣。 │
│ │(二)同一種類同批次產品取樣二份。 │
│ │二、抽取數量 │
│ │(一)單位包裝淨重未達二百公克者,每份取三罐(瓶、袋│
│ │ 、盒或包等)。 │
│ │(二)單位包裝淨重二百公克(含)以上未達五百公克者,│
│ │ 每份取二罐(瓶、袋、盒或包等)。 │
│ │(三)單位包裝淨重五百公克(含)以上者,每份取一罐(│
│ │ 瓶、袋、盒或包等)。 │
│ │(四)無包裝者,每份需取五百公克(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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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品 │一、抽樣方式 │
│ │(一)產品上市前(工廠庫存)、上市後(市售產品)均可│
│ │ 抽驗。 │
│ │(二)同一種類同批次產品取樣二份。 │
│ │二、抽取數量 │
│ │(一)生鮮品及加工品:每份十粒。 │
│ │(二)液蛋:每份五百公克(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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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製品│一、抽樣方式 │
│ │(一)產品上市前(工廠庫存)、上市後(市售產品)均可│
│ │ 抽驗。 │
│ │(二)同一種類同批次取樣二份。 │
│ │二、抽取數量: │
│ │(一)單位包裝淨重未達二百公克者,每份取三罐(瓶、袋│
│ │ 、盒或包等)。 │
│ │(二)單位包裝淨重二百公克(含)以上未達五百公克者,│
│ │ 每份取二罐(瓶、袋、盒或包等)。 │
│ │(三)單位包裝淨重五百公克(含)以上者,每份取一罐(│
│ │ 瓶、袋、盒或包等)。 │
│ │(四)無包裝者,每份需取五百公克(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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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所取樣品數量得依檢驗項目之需求,酌量予以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