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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1: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友平時考核獎懲要點
民國 92 年 10 月 30 日
一、本要點係依據行政院頒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六十條訂定。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技工、駕駛、工友。


三、本局工友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四、本局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
 (一) 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二) 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三) 協助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
      優良者。
 (四) 熱心公益,或其它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者。
 (五) 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六) 對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五、本局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功:
 (一) 工作負責盡職,服務良好,對本局聲譽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二) 協助處理緊急任務或偶發事件,能妥善完成者。
 (三) 對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六、本局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申誡:
 (一) 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二) 言行失檢,有損本局聲譽,情節輕微者。
 (三) 對公物未善盡保管責任,損失輕微者。
 (四) 不服從工作指派,情節輕微者。
 (五) 對交辦事項,執行不力,經催促仍遲滯不辦者。
 (六) 上班時間內未經請假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不當行為,經查情節較
      輕者。
 (七) 經排定輪值日 (夜) 無故不到勤或擅離崗位或因事無法值勤委請他
      人代值勤時,無正當理由,事前未填報互調 (代) 值日申請單者。
 (八) 無正當理由曠工達四小時,或一個月內累積達一日者。


七、本局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
 (一) 代替他人或委託他人不實刷到、退,經查屬實者。
 (二) 懈怠職務,處事失當或言行不檢致影響本局聲譽,情節較重者。
 (三) 對公物未善盡保管責任,損失較重者。
 (四) 不服從工作指派或與長官爭吵,情節較重者。
 (五) 工作不力,貽誤公務,情節較重者。
 (六) 挑撥離間,製造是非或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屬實者。
 (七)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或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而喻知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八)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一日以上,未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達二
      日以上,未達六日者。


八、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曠工論:
 (一) 未辦妥請假或休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二) 假期已滿仍未銷假者。


九、工友解僱 (終止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原因、動
    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十一、一年 (一月至十二月) 內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記功一次以上者,年
      終考核優先考列甲等。


十二、一年 (一月至十二月) 內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申誡一次以上者,年
      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累計達記過二次以上者,年終考核列為丙等
      。


十三、工友平時獎懲由各組、室主管於事實發生後,隨時簽送秘書室彙簽
      請首長核定後發布之。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定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