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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固定式土石流觀測站建置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固定式土石流
    觀測站(以下簡稱觀測站)建置之作業方式,訂定可供依循之規定,
    以利持續蒐集全國土石流觀測資料,並作為相關警戒基準值分析、警
    戒作業執行之重要參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作業要點適用於觀測站之新建或遷建,與其儀器設備之建置及調整
    作業。

三、建置需求性評估程序
  (一)初評:
    1.新建站區域初評:該區域或鄰近地區尚無代表性觀測站,經本局土
      石流防災中心評估有建站必要,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得辦理建站評
      估作業。
     (1)為本局已公布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或近一年曾發生土石流災害之
        溪流,但尚未納入土石流潛勢溪流公布名單者。
     (2)擬建站區域屬土石流頻發區,且站址具代表性,能代表該區域及
        鄰近類似條件區域的自然環境。
    2.遷建站區域初評: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辦理遷建站評估作業。
     (1)觀測站運作達五年以上(含五年)且短期無災害之虞者。
     (2)觀測站因其他原因須變更地點者。
  (二)複評:
    1.複評作業由本局土石流防災中心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辦理現地
      勘查,並撰寫評估報告,其內容應含站址選定及儀器設備初步規劃。
    2.新建站複評之評估項目應包括崩塌規模、上游集水區坡度、岩性、
      材料破碎程度及植生等項。
    3.遷建站複評結果可採下列方式擇一:
     (1)全站拆遷:觀測站經評估無繼續觀測必要者,得辦理拆除作業或
        遷移他處。
     (2)部分調整:為因應觀測業務需求,得調整觀測站儀器屋及儀器設
        備之位置、數量、型式等。
    評估報告經本局召開審議會議審查有新建、遷建及調整儀器設備必要
    者,優先納入年度計畫,據以執行。

四、站址選定原則
    觀測站站址選定評估項目應考量用地、電力、通訊及交通可及性等條
    件。

五、觀測站儀器設備建置及調整原則
  (一)觀測站建站儀器設備之建置規劃應考量以下項目:
    1.儀器設備功能
    2.儀器設備設置位置適宜性
    3.儀器屋型式
    4.電力及通訊傳輸方式
  (二)觀測站遷站作業之儀器設備之建置規劃應考量以下項目:
    1.儀器設備功能
    2.儀器設備汰換年限
    3.儀器設備設置位置適宜性對已達汰換年限之儀器,應逐年進行更換。

六、附則
    為辦理各項評估作業執行細節,本局得另訂相關作業手冊。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