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舉發於山坡地內違反本條例之違規行為並經裁罰有案之舉發人。
二、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山坡地保
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評鑑項目之相關資料函送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考核
評比參考。
前項評鑑項目之細項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必要時得調整之。
第 4 條
山坡地違規使用之舉發人及從事查報與取締工作人員,其獎金之核發基準
如下:
一、舉發人獎金:
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件,經查證屬
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一次獎金新臺
幣五千元。
二、查報取締工作人員獎金:
(一) 查報制止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
,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六百元。
(二) 取締違規案件,經裁處罰鍰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而再處罰鍰,
或移送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 違規案件之違規工作物經全部強制拆除並清除,或查扣、沒入其使
用之推土機、挖土機、四公噸以上載重之運輸車輛等大型機具者,
每件或每輛加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一款之獎金,如屬數人共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其獎金平均分配之
;數人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舉發人。
依第一項第二款核發之獎金,主辦人員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餘
由查報、取締單位有關人員依參與程度分配領取。
第 5 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直轄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三)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二、縣(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三)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四)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五)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六)第六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名次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
至多三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名次進步幅度相同者
,按新考核年度之名次先後排序。
前二項得獎機關,應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獎金,分撥轄內執行查報工作著
有績效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三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
於國外參訪。
第 6 條
舉發人不論以書面、口頭、電話或其他方式,提供違反本條例規定事證者
,各級承辦人員對舉發人身分及處理過程應予保密。
第 7 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直轄市
或縣 (市)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依第五條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
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