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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如下:
一、修正「中國大陸產櫻桃果實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
二、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七項番石榴果實蠅
  規定,將中國大陸山西省自疫區排除。
三、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十四項規定,增訂山
  西省為適用「中國大陸產櫻桃果實輸入檢疫條件」之地區。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1040611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