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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與推動本局數
  值資料及地理圖資之建置、取得、更新、管理及流通供應作業,以達
  有效管理資料及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含本局暨所屬分局、廠商,以及使用本局資料之一
  般民眾與外單位。
三、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數值資料:係指本局因執行業務需要而建置、購買或取得之數值資
   料且具後續加值應用者,如業務統計資料、現地調查及觀測資料等
   數位化資料。
(二)地理圖資:係指本局因執行各類業務需要建置、購買或取得具有空
   間資訊與相關屬性之數值圖形資料,包括向量資料、影像資料、數
   值地形模型、三維模型等。
(三)廠商:係指本局執行中之委辦計畫得標廠商或補助計畫之受補助單
   位。
(四)委辦計畫:係指本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或機關間委託辦理之計畫。
(五)補助計畫:係指經本局補助執行之計畫。
(六)業管單位:係指辦理本局委辦或補助計畫主辦單位。
(七)外單位:係指其他政府機關、公營機構或受其他政府機關委託執行
   專案中之民間機構、團體或學術單位。
(八)一般民眾:泛指自然人及未符合外單位定義之法人或團體。
(九)資料管理主辦單位:係指負責本局數值資料與地理圖資管理,以及
   主政資料管理工作圈之單位,由本局技術研究發展小組為之。
(十)資料管理工作圈:依本局水土保持基礎資料管理精進方案決議所組
   成之工作圈,由資料管理主辦單位召集各業管單位成立,並由各業
   管單位指派資料管理工作圈成員。
(十一)向量資料:泛指各類點、線、面圖形及屬性之空間資訊。
(十二)影像資料:係指航空或UAV正射影像、衛星影像、經建版地形
    圖、像片基本圖、坡度圖、陰影圖、三維立體地形地圖(如紅色
    地圖)等,不包含一般照片。
(十三)數值地形模型:係指數值地形模型(DTM),其型態包含數值
        高程模型(DEM)、數值地表模型(DSM)等。
(十四)三維模型:係指以向量式或影像建模方式產製之三維地理圖資,
    如建築資訊模型(BIM)、三維管線等具有立體維度之圖資及
    UAV空拍建模成果等。
(十五)核心資料:係指經本局資料管理工作圈確認與本局業務相關且必
    要之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
(十六)API服務:係指本局各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應用程式介面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服務。
(十七)本局資料平台:係指本局為達成水土保持資料有效整合、加值、
    共享之目標,並作為對內及對外資料流通供應、管理之單一平台
    。
四、業管單位應辦事項:
(一)辦理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之建置、維護、檢核及驗收事宜,研訂資
   料使用權限及更新頻率;地理圖資上架至本局資料平台時,需同時
   檢附詮釋資料及資料欄位說明。
(二)辦理API服務之維護及每日提供各系統對外服務API使用次數與引用
      量。
(三)配合本局資訊推動小組進行資料開放盤點、推廣及資料品質檢查等
   開放資料事項。
五、廠商應辦事項:
(一)廠商將各項資料交付本局時,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以符合三星等
   (符合開放資料格式,非特定商用軟體即可讀取)以上為原則,如
   CSV、XML、JSON等格式儲存;地理圖資交付時,需同時
   檢附詮釋資料及資料欄位說明。
(二)有關數值資料與地理圖資之命名,應符合本局數值資料與地理圖資
   命名原則(附件一)相關規定。
六、資料管理主辦單位應辦事項:
(一)於本局資料平台上審核業管單位及廠商提交之數值資料、地理圖資
   及API格式與檔案完整性及正確性,進行詮釋資料及資料版本管控
      ,並得就數值資料、地理圖資及API服務使用目的、項目、範圍等
      進行審查。
(二)依據本要點管理本局數值資料、地理圖資及API服務,並辦理資料
      對內、對外之申請、流通供應、發布服務、製作圖磚及本局資料
   平台維運等事項。
七、資料管理工作圈應辦事項:
(一)定期盤點資料,識別資料價值,並檢視資料完整性、確認核心資料
   、更新頻率、業管單位及決定資料使用權限等事項。
(二)協助本局資訊推動小組推動本局資料開放盤點、推廣及資料品質檢
   查等開放資料事項。
八、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成果提交之檔案要求如下:
(一)資料之地理空間位置,平面坐標基準應使用內政部一九九七臺灣大
   地基準(TWD97 TM2, EPSG 3826),若計畫
   需求非以內政部一九九七臺灣大地基準者,提交前應進行轉換。
(二)資料若含共通性欄位者,需依照本局共通性資料欄位編碼規範辦理
   。
(三)向量資料類型除三星等以上開放資料格式外,另提供Shapefile
      檔案;若為點位清單表格資料,則應轉為點位圖後上傳提交,並依
      本局共通性資料欄位編碼規範辦理。若非屬共通性資料欄位且屬性
      內容為英文或代碼者,應先置換為中文(UTF-8),以利後續地理
      圖資流通及應用識別。
(四)數值地形模型以Lan、GeoTiff或具有坐標資訊之ASCII、Grid檔案
      格式為主。
(五)影像資料類型以GeoTiff檔案格式為主,或具有相對應坐標
   檔之影像檔案格式。
(六)三維模型原則以obj檔案格式為主。
(七)數值資料之儲存格式應依據本局電子圖書管理中心提供之範本為之
   ,無範本者依契約規定。
(八)提送之資料若非本局產製者,應檢附資料產製單位之授權文件。
九、本局數值資料、地理圖資及API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為:
(一)開放資料:以開放格式提供,採無償與不限制使用目的、地區及期
   間,且不可撤回之方式授權利用。
(二)依申請提供資料:採有償、保留撤回權或其他限制條件之方式授權
   利用。
十、資料申請程序依申請人區分為:
(一)一般民眾
 1、開放資料:逕於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下載。
 2、依申請提供資料:於本局資料平台登入並填寫使用目的等基本資訊
   後下載,流程如附件二之一。
(二)本局暨所屬分局及廠商
 1、以本局EIP帳號登入本局資料平台,申請及審核程序如附件二之二
      及附件二之三。
 2、自由下載資料:為本局自產且無限制及無管制之資料,毋須審核即
   可自行下載。
 3、限制下載資料:係指本局自產具一定敏感程度,或外單位提供限本
   局內部使用之資料,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下載。
 4、管制下載資料:係指本局自產具機敏或涉及國安等議題受到使用管
   制,或外單位提供限本局內部使用的資料,需提出申請並填報資料
   管制同意書(如附件三),經核可後始得下載。
(三)外單位
 1、外單位欲申請本局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敘明申請單位、資料
   名稱、資料使用目的、範圍等。
 2、外單位之書面申請文件統由資料管理主辦單位收文,並會請該項資
   料之業管單位審核後,由資料管理主辦單位回復。相關申請及審核
   程序如附件二之四。
十一、其他管理原則:
(一)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對內、對外之流通供應原則均應透過本局資料
   平台為之,並依附件二之申請與審核程序辦理;非屬本要點所定義
   之外單位擬申請資料時,得參照外單位之申請與審核程序辦理。
(二)依資料使用權限之規範,本局得就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使用目的、
   項目、範圍進行審查,並得依其使用目的及申請單位之業務性質,
   限制提供資料之項目及範圍。
(三)申請資料使用權限為「管制下載」之資料者,需依所填列資料管制
   同意書之銷毀期限截止前,回報管制資料是否依約銷毀,並提出資
      料返還、銷毀、刪除切結書(如附件四),未依規定辦理者,中止
      申請者資料平台之使用權限並究其責任。
(四)外單位提供限本局內部使用之資料,非取得原政府機關授權之同意
   函或證明文件,不得對外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