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漁船、舢舨、漁筏(以下簡稱漁船筏)漁業人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以下簡稱AIS),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購買並裝設AIS,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且有穩定電源及艙間之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舢舨、漁筏之漁業人。
三、AIS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構造性能應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規定,並取得符合下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所定規範之認證報告:
1、A級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1993-2規範。
2、B級分為載波時間分割多元存取(CSTDMA)與自律時間分割多元存取(SOTDMA)兩種技術,分別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2287-1規範及IEC 62287-2規範。
(二)製造地不得為中國大陸。
(三)配有AIS標準訊息格式之輸出入通訊埠,並具有限制更改船舶資訊之功能。
(四)設定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
四、每艘漁船筏補助裝設一臺AIS,依發票金額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本作業要點補助之AIS總臺數,以六百臺為上限。
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填具裝設AIS補助登記書(如附件一),向所屬區漁會登記,區漁會依登記順序填列登記名單並完成初審後,於一百十二年七月十日前將登記名單造冊送本會。
(二)本會依各區漁會登記數量及下列順位,核定各區漁會補助名冊;第一順位核定後之剩餘臺數不足以分配第二順位登記總數時,依各區漁會第二順位登記臺數占第二順位登記總數之比例分配補助臺數:
1、第一順位: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
2、第二順位:舢舨、漁筏。
六、補助核撥程序如下:
(一)經依前點第二款核定補助之漁業人,應於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具裝設AIS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申請撥款:
1、AIS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認證報告。
2、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間開立之AIS發票正本。
3、AIS設備已完成裝設,且可清楚顯示AIS設備位於漁船筏之相對位置照片一張。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MMSI核配證明書或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5、AIS廠商提供設備非中國大陸製及具限制更改船舶資訊功能之證明文件。
6、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海域船舶即時資訊系統(https://mpbais.motcmpb.gov.tw)顯示AIS岸台接收紀錄(包含正確之MMSI、船名、經緯度及紀錄時間)之查詢畫面。
7、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二)區漁會受理撥款申請後,應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並彙整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會審查。
(三)本會審查合格後,通知區漁會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
七、受補助之漁船筏出港時,應開啟本會補助之AIS,並配合本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抽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執行抽查期間,自撥付補助款之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項漁船筏經抽查未裝設AIS或出港未開啟AIS者,本會得命限期改善。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已核撥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曾獲政府機關補助購買裝設AIS。
(二)未依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提出登記或申請撥款,或檢附之文件不符規定。
(三)違反第七點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
(四)違反第七點第三項規定,經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後又經抽查不符規定。
(五)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