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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補助農民團體輔導經營衛星農場要點
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協
    助農民團體輔導其轄下農業產銷班參與衛星農場之經營,特依據農業
    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農田水利會等農民團體,得依本要點提出
    補助申請。
    前項申請,以其轄下農業產銷班經與管理局園區事業訂定有生產合作
    契約參與衛星農場經營者為限。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農民團體為協助與管理局園區事業有生產合作契約之農業產銷班所
      需而購置之生產、檢測、儲存等機具、儀器及資材。
(二)辦理種苗繁殖技術及生產體系研究改良訓練。
(三)辦理農業產銷班栽植品種更新、田間技術及管理課程。
(四)其他與本園區衛星農場經營有關之事項。


四、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款之補助款以不超過購置金額二分之ㄧ為原則,且每項
      機具、儀器及資材補助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補助,含餐飲、住宿場、地租金及相關資
      材等,參與人數五十人以上者,最高補助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
      五十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第三點第四款之最高補助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前,研提補助計畫書(如附件),向管理局提
    出申請。


六、管理局審查補助款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管理局以補助計畫之可行性、預期效益等及申請補助單位以往辦理
      活動績效予以審查。
(二)同一補助項目每年度以提出一次計畫為原則。
(三)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補助經費核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申請經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
      齊經費支支出明細表、發票、收據及相關資料報請管理局審查後撥
      款。
(二)補助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計機
      關查核。


八、管理局辦理計畫之執行及考核,其要項如下:
(一)對接受補助團體查核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執行情形。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管理局辦理本要點補助,以當年度預算為限,超過當年度補助額度時
    ,即不再受理申請。


十、管理局成立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辦
    理本要點業務。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