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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與作物病毒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
驗之殺蟲劑殘毒檢驗,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第 3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之殺菌劑殘毒檢驗,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第 4 條
委託本所辦理作物病毒ELISA 檢測,以四十件樣品為單位,每單位檢測一
種病毒新臺幣一千元。


第 5 條
委託本所辦理作物病毒RT-PCR 檢測,每件檢測二種病毒新臺幣二百五十
元,檢測病毒種類未達二種者以二種計算。


第 6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含藥害)試驗或殘留量試驗,每次施
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 7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農藥藥效(含藥害)試驗,每次調查新臺幣
二萬五千元。


第 8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農藥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


第 9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元,並提供二份
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 10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