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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一、農業農村發展及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各分署(以下簡稱
    分署),為辦理集水區優先治理重點區域之水土保持規劃、保育及治
    理工作,落實計畫之提報與審查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提報方式如下:
  (一)各分署提報轄區內需分年分期優先治理之重點區域。
  (二)由本署組成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
        組)審查或個案簽准需優先治理之重點區域。
  (三)經審查或個案簽准列為優先治理之重點區域,由分署辦理規劃,
        並研提保育治理實施計畫。


三、分署提報之實施計畫,應依本署訂定之格式(如附件一)製作。


四、分署提報之實施計畫,執行期程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


五、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視
    需要提報修正計畫。但屬未改變計畫原則者,由分署逕行調整後報本
    署備查。


六、實施計畫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
      1.由分署進行初審,並填具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檢核表(附件
        二)。
      2.分署研提實施計畫前召開之規劃審查會議應邀請審查小組部分成
        員參與審查。
  (二)複審:由本署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七、實施計畫經審查小組複審通過後,應由分署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製作
    定稿本八份,逕送本署核定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