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落實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及本會一
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農防字第一○六一五○五四五二號公告,並利
舉辦伊斯蘭(回)教忠孝節儀式之伊斯蘭(回)教法人申請供食用之
牛、羊免於屠宰場屠宰,特訂定本申請程序。
二、伊斯蘭(回)教法人應於儀式舉辦七日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
檢附法人登記證書、牛羊來源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舉辦儀式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三、前點申請,經舉辦儀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發給審
核通知書(附件二)。
四、經舉辦儀式所在地直轄、縣(市)政府審核同意後,該伊斯蘭(回)
教忠孝節儀式中屠宰供食用之牛、羊得免於屠宰場屠宰,惟仍應遵守
動物保護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