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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
    簡稱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補助經費(以下簡稱
    本經費)之支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中央就採購國產可溯源
    食材而增加之成本提供一定金額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依實際需
    求編足所需經費。


三、本要點所稱學校午餐,指供應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含代用國中)學生
    與教職員工之午餐,包含共餐之附設幼兒園及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
    教職員工之午餐。


四、本要點所稱國產可溯源食材,指下列國產農漁畜產品:
 (一) 具下列標章(示)之農漁畜產品:
    1.有機農產品標章(含有機轉型期)。
    2.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3.優良農產品標章。
    4.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並以可追溯至農民、農業產銷班、農場或農
      民團體者為限。
    5.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
    6.雞蛋溯源標籤、洗選鮮蛋溯源標籤、鵪鶉蛋溯源標籤、雞蛋噴印溯
      源。
    7.禽肉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
    8.國產生鮮豬肉追溯。
 (二) 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規定可溯源至生產者之在地農漁畜產品,經地
      方政府進行適當之安全把關,且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錄來
      源。
 (三) 學校自設食農教育校園農(牧)場所生產之農漁畜產品,經地方政
      府進行適當安全把關,且由學校自行登錄至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
      臺,並於製造商欄位登錄學校名稱。
 (四) 其他經本會指定者。

五、本經費應專款專用於補助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並應由支用
    對象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相關欄位辦理相關供應情形之登錄作
    業。
    本經費支用對象為學校、團膳業者、食材供應業者或地方政府指定單
    位。


六、本經費之核算,依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按供應重量或日數擇一辦理
    ;其核算方式如附件一。

 
七、依本要點辦理經費之撥付及結算,應配合學校學期制為之,其程序如
    下:
 (一) 地方政府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依經費支用情形,函送所需經
      費予本會。
 (二) 本會審核通過所需經費後,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撥補助經費至地
      方政府。
 (三) 地方政府核撥經費如因時效上需要,在中央補助款未撥入前,得以
      其自有財源收入先行支應;俟中央補助款撥入後,再行辦理相關帳
      務處理。
 (四) 地方政府於每學期結束後六十日內提交該學期經費彙總發放清冊至
      當地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並計算該學期賸餘經費,由本會逕自下
      一學期撥付數中扣回。

  
八、支用對象應保留購買國產可溯源食材之相關證明至少五年以備查驗。


九、本會及教育部得查核地方政府支用本經費之情形。


十、地方政府未依本要點支用者,本會及教育部得通知限期改善,並得於
    地方政府完成改善前暫停撥款。
    本經費之收支帳務處理,地方政府及支用對象應依會計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十一、地方政府應對支用對象辦理必要之監督及考核,並配合本會依推動
      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查核方式(附件二)辦理查核。如
      經發現有混充、調換國產可溯源食材等不當情事,地方政府應要求
      支用對象返還已領取款項,並依第七點第一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