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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葡萄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民國 97 年 09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葡萄科(Vitaceae)之葡萄屬(Vitis) 植物及其
    所有品種(包含人為雜交、自然實生或營養系變異)。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
    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每年春季定植。
(二)檢定材料:申請人應於每年十二月底提供相同苗齡檢定及對照品種
      之扦插、組織培養或嫁接苗。且未經檢定機構同意或指定,不得先
      行利用藥劑或其他化學物品之處理。
(三)試驗設計:每一檢定機構栽培觀察株數為二十株以上,分二批觀察
      。如為非抗(耐)病毒病品種需在網室中栽培觀察,植株數與重複
      數得減半。檢定試驗方法採用完全逢機或逢機完全區集設計,且須
      栽植對照品種。
(四)栽植環境:以田間栽培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
      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栽培管理:依葡萄慣行法栽培為原則。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週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據葡萄品種性狀表(如附表)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經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