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各林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林管處)轄區森林之保護管理(以下簡稱護管)工作,特訂
定本要點。
二、林管處轄區森林之護管,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之。
三、林管處應依所轄森林之分布情形、交通狀況及災害發生情形等適當劃
分若干護管區,指派護管人員負責執行護管工作,並將管區圖冊資料
登記列冊(附表格式一),交其負責保管供作護管工作之參考。
四、林管處因森林保護上之需要,得視交通狀況及可能發生災害情況,選
定適當地點設置臨時工寮、駐在所、護管所及瞭望台等,以便加強護
管工作。
前項駐在所、護管所及瞭望台等之興建或撤銷,應由各林管處詳細調
查、擬具意見報本局核定之。
五、林管處應將劃定護管區情形及指定巡邏路線暨配置巡邏箱與護管人員
情形,造具圖冊(附表格式二)一份報本局核備;變動時,亦同。
六、林管處為加強護管工作之需要,依核定年度預算,組成保林隊或防火
巡邏隊,以集中機動運用,或派駐於盜伐、濫墾、獵捕或火災較易發
生地區,協助防範、取締及防救工作。
七、護管人員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巡視林野、防止災害之發生事項。
(二)竊取或盜運森林主副產物之取締、調查、通報事項。
(三)擅自墾植或設置工作物之防止、取締及查報事項。
(四)火災之防救及擅自引火之取締事項。
(五)病蟲害及獸害之查報事項。
(六)非法獵捕之通報及制止事項。
(七)野生動植物之保護事項。
(八)放牧之制止事項。
(九)擅自丟棄垃圾、廢棄物或污染物之查報與取締事項。
(十)擅自採取土石或採礦之查報及制止事項。
(十一)保管維護巡視護管裝備。
(十二)協助宣導保林並與當地居民聯繫事項。
(十三)協助森林遊樂區秩序之維持及環境之維護事項。
(十四)放租地有無依約使用。
(十五)其他有關森林護管工作事項。
八、瞭望人員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瞭望視野範圍內森林有無發生火災及其通報事項。
(二)森林內有火煙時,應將位置、火勢、林況、地況及交通路線等
有關資料速報工作站動員救火事項。
(三)盜伐、濫墾或其他違法案件之通報事項。
(四)瞭望台電訊之維護及每日試通電話事項。
九、護管人員應熟悉各該負責護管區之林班概況、境界,及鄰接原住民
保留地、原野地及公私有林之境界,暨已放租林地承租人姓名、面
積、境界等;並由各林管處隨時供給左列有關資料,以便執行工作
:
(一)林地放租有關資料。
(二)租地造林有關資料。
(三)直營造林有關資料。
(四)林產處分有關資料。
(五)森林遊樂有關資料。
(六)自然保育有關資料。
(七)國家公園有關資料。
(八)鄰接林班之原住民保留地、原野地及公私有林位置圖,暨經營
與林產物處分資料。
十、瞭望人員應熟悉其瞭望範圍內,林班及原住民保留地、原野地、公私
有林地等位置。
十一、護管人員應隨時防範盜伐及可疑人、車、贓物,並與當地憲警單位
保持聯繫,以利查緝破案。
十二、護管人員應依林管處(工作站)劃定之護管區及指定之巡邏路線負
責巡邏,重要地區得採用集體定期或機動方式巡邏,並在
指定巡邏箱投換卡片或登記,以便查察。護管人員巡邏情況應填具
護管報告(附表格式三),每月一日、十六日送工作站審核,每月
彙送林管處備查。
十三、護管人員發現危害森林案件時,除應隨時報告工作站外,並依左列
規定處理:
(一)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發現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時,應即時採取適當
措施,以利緝獲,並調查被害現場,搜集有關資料報告工作站(
附表格式四)。
(二)竊占林地:發現濫墾、擴墾或擅自設置工作物時,除現行犯應即
予緝獲移送警察機關偵辦外,並隨時報告工作站(附表格式四)
依法處理。
(三)森林火災:發現或獲知森林火警時,除應即時採取緊急措施外,
並以最快方法將火災發生時間、地點及災情向工作站報告(附表
格式五)。
(四)其他災害:發現其他人為災害、病蟲害、獸害或天然災害時,均
應採取適當措施予以處理外,並應隨時將災情報告工作站(附表
格式四)處理。
護管人員執行前項各款森林災害調查時,如屬於盜伐者,應在被盜伐林
木上打蓋「封查」印,以資識別。存留在現場之被盜伐木應妥加看管,
並通知工作站處理(附表格式四)。
十四、處分作業林班之派駐人員,應督導護管人員,經常查察防止越界竊
取、誤伐、擅伐、擅設工作物、擅開道路、防火設備不當或其他不
法情事,並每半月一次提出報告(附表格式六);如發現不法情事
,應立即專案報告採取緊急措施,依法處理。
十五、林管處對處分作業林班,在訂約後、開工前,應指派人員會同承採
人及現場負責人等,前往現場指明界址、界木,講解許可條件及有
關法令,作成紀錄備查。
十六、工作站接到危害森林案件報告時,應即派員調查、依法處理,其情
節重大者並應隨即轉報林管處處理。
十七、工作站接獲火災報告後應即研判確實地點,瞭解林況、地況、交通
情形、消防設施及推測可能發展災情,分別通報林管處及當地警察
、消防機關即時動員搶救。
瞭望台、工作站及林管處,應備具森林火災簡報表(附表格式五)
登記,以備查核。
十八、巡邏箱之抽查每月不得少於箱數百分之五,抽查情形每月均應列表
(附表格式七)備查。但如有應行改進事項,應函知有關工作站辦
理。
林管處得視實際需要,指派人員加強抽查督導。
十九、林管處或工作站應於每日上、下午各一次抽查瞭望台服勤情形,並
作成紀錄(附表格式八)備查;如發現無人服勤或電訊不通情事時
,應派員查究處理。
二十、護管區域內如有二人以上擔任護管工作時,遇星期例假日得輪流休
息,並應事先向工作站報備。
二十一、護管人員之平時考核與獎懲,應依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專業人員
獎懲標準、各林區管理處士級人員管理要點或本局安置榮民生活
管理考核要點辦理,並由工作站主任查考護管報告表、查勤紀錄
等有關資料,及被害案件之發生、處理情形等,作為依據。
二十二、護管人員奉調職時,應將保管之圖冊資料造具交接報告表(附表
格式九),向工作站報備。
前項移交,工作站應派員監交並報林管處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