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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檢疫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執行植物
  防疫檢疫法及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規定辦理輸入實驗
  、研究用黃果蠅(Drosophila melanogaster )(以下簡稱果蠅)之
  檢疫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基因改造果蠅:指經人工飼養馴化之轉殖植物病蟲害基因或抗
   藥性基因之果蠅。
(二)一般果蠅:指經人工飼養馴化之非轉殖植物病蟲害基因或抗藥性基
   因之果蠅。
(三)實驗室:指通過防檢局審查而具備申請輸入、分送、接收及操作果
   蠅資格之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
   登記之團體所設置之實驗室。
(四)輸入人:指申請輸入實驗、研究用果蠅之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
   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
(五)果蠅提供者:由輸入人提出且經防檢局登錄之國外實驗室或果蠅品
   系中心。
(六)使用人:指依據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輸入人依分送計畫分送取得輸入學術
   研究用果蠅之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
   設立登記之團體。


三、輸入果蠅之申請程序
(一)輸入人於輸入果蠅前填具「學術研究用果蠅輸入申請書」(附表一
   ),並檢附實驗、研究計畫,及輸入後之隔離管制計畫(包括隔離
   處所之地址及安全隔離設施等相關資料),向防檢局提出申請;另
   特定基因改造果蠅及一般果蠅應分別提出申請。
(二)防檢局審查前款申請資料後派員赴該實驗室依「申請操作自國外輸
   入之學術研究用果蠅實驗室檢查表」(附表二)逐項審查。
(三)經防檢局審查通過之實驗室,即具備當年度輸入及操作輸入果蠅之
   資格。
(四)經審查通過後,核發當年度果蠅之同意函及輸入許可證乙張。
(五)輸入人得憑當年度輸入許可證,不限次數自防檢局登錄之果蠅提供
   者輸入果蠅,無須逐批申請。


四、申請輸入檢疫作業程序
(一)以貨運、快遞或旅客攜帶方式輸入者,輸入人應檢附輸入許可證正
   本或影本,如由代理人辦理,除檢附輸入許可證正本或影本外,另
   應提供輸入人之委託書,向輸入地之防檢局分局或檢疫站(以下簡
   稱輸入分局)申辦輸入檢疫。
(二)採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以輸入人所在地之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
   (以下簡稱轄區分局)為收件人,同時於包裹上註明輸入人名稱,
   並由轄區分局通知輸入人檢附前款文件,前往申辦輸入檢疫。


五、輸入檢疫作業
(一)檢疫人員核對文件。
(二)非以郵寄方式輸入果蠅者,臨場檢疫合格後,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
   將果蠅攜回經防檢局審查通過之實驗室進行後續隔離飼育,並由輸
   入分局通知轄區分局。
(三)以郵寄方式輸入果蠅者,臨場檢疫合格後,由輸入人自行將果蠅攜
   回前款實驗室進行後續隔離飼育。


六、輸入果蠅之操作及分送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果蠅應在防檢局審查通過之實驗室中飼育與操作。
(二)輸入人分送果蠅供使用人進行實驗、研究前,應檢附分送計畫,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進行分送及接收使用。
(三)前款使用人實驗室應經防檢局依「申請操作自國外輸入之學術研究
   用果蠅實驗室檢查表」(附表二)審查合格。
(四)分送前,輸入人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方式向轄區分局報備。
(五)接收後,使用人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方式向所在地之轄區分局
   報備。


七、輸入果蠅及其衍生物,使用期間有死亡情形及使用完畢後,輸入人及
  使用人應銷燬該等果蠅,並做成紀錄備查。


八、果蠅使用紀錄
  果蠅使用期間,實驗室應填寫「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使用紀錄表」(
  附表三),詳實記錄當年度果蠅之輸入(接收)、銷燬、分送及使用
  等情形,並保存三年,供防檢局查核。


九、審查實驗室依核准目的輸入果蠅使用情形之程序
(一)每年十月至十二月由轄區分局執行國內實驗室年度審查。
(二)執行年度審查時,防檢局檢疫人員除依「申請操作自國外輸入之學
   術研究用果蠅實驗室檢查表」逐項確認外,另須查核該實驗室於該
   年度填寫之「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使用紀錄表」。
(三)通過年度審查之實驗室,始具備下年度申請輸入許可證及接收分送
   果蠅之資格。
(四)使用人之隔離處所經查核不合格或未依規定填寫或保存「輸入學術
   研究用果蠅使用紀錄表」者,防檢局得廢止其核准與停止其下年度
   接收及使用資格,並令其限期全數銷燬使用之果蠅及其他特定物品
   及其衍生物。


十、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未經專案解除管制之果蠅不得自行分送至未經防檢局認可之實驗室
   或釋放至野外。
(二)未經核准而輸入果蠅,或經核准輸入而未申報檢疫者,該批果蠅應
   在防檢局監督下銷燬。
(三)使用果蠅期間,防檢局檢疫人員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前往實驗室檢
   查。
(四)實驗室進行裝修或搬遷前,輸入人或使用人應提供裝修或搬遷計畫
   及輸入果蠅安全防護措施向防檢局申請核准,經核准後始得進行。
(五)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安全隔離管制措施、處理方式及其它應遵行事
   項者,應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