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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一、依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
    使所屬單位於主管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依循一定程序,通報
    災害狀況,採取必要應變措施,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急通
    報作業規定」第四點,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災害緊急
    通報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二、適用時機:
    本作業規定適用於本局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尚未成立,而有災害
    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該小組成立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通報災害種類及其主管單位:
(一)土石流災害:土石流防災中心。
(二)治山防災及農路設施災害:保育治理組。
(三)農村聚落相關設施災害:農村建設組。
(四)辦公廳舍及車輛等設施災害:秘書室。
(五)其他重大災害:視實際需要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簽報局長核定後實
      施。


四、通報作業: 
(一)為爭取救災時效,各級政府災害權責單位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第一時間進行複式多元通報。
(二)除通報各該災害之本局主管單位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外,並應依本
      局「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表一),將災情
      及應變措施通報相關單位及人員,俾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三)如需申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搜救,其通報申請作業程序依行
      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辦理。
(四)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圖一。


五、通報方式: 
(一)電話通報:
      1.本局各單位於接獲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訊息時,應儘速依「水土保
        持天然災害查報單」(表二)填報查證,以電話通報本局災害主
        管單位、相關分局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並副知本局土石流防災
        中心。
      2.本局災害主管單位或相關分局應依本局「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規模
        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與本會「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規定,將災
        情及應變措施以電話通報行政院相關主管、新聞局、災害防救委
        員會、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秘書室主任、研
        考科科長,以及本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並副知本局土石
        流防災中心。
(二)傳真及網路通報:完成電話通報後,應將災害訊息依「水土保持天
      然災害查報單」上網填報於本局土石流防災應變系統 http://fema
      .swcb.gov.tw;如需通報至本會及本會以上之層級者,則另以「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通報單」(表三),儘速傳真補送。
(三)後續通報:應變處理期間,本局災害主管單位及相關分局應將處理
      情形適時傳送通報,重大災情並應隨時通報最新狀況,俾掌握災情
      及時回應。


六、建立通報專責機制:
    本局災害主管單位及所屬分局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緊急聯
    繫資料,送本局土石流防災中心彙整;專責單位及人員或其聯繫資料
    有異動時,應隨時陳報更新。


七、建立易致災地區緊急聯絡機制:
    本局所屬分局應建立轄區易發生重大天然災害區域緊急聯絡人名冊,
    送本局土石流防災中心彙整,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本局更新,
    並於防汛期前辦理相關講習。


八、獎懲:
    本局各單位人員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依規定敘獎;違反本作業規定
    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


九、其他重大緊急事件之準用規定:
    本局各單位發生第三點所定災害以外之重大緊急事件時,準用本作業
    規定辦理,並填送「重大緊急事件通報單」(表四)通報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