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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措施
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一、本措施依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作業應辦理事項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