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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措施
歷史法規:
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EG.pdf
附件(109.11.30).pdf
附件(109.6.1).pdf
附件(109.6.22).pdf
附件(109.9.30).pdf
附件(110.3.9).pdf
附件(111.10.14).pdf
附件(111.3.15).pdf
修正公報(111.10.14).pdf
修正附件(110.8.5).pdf
修正附件(111.5.18).pdf
問答集(110.3.9).pdf
檢疫措施問答集(109.11.30).pdf
一、本措施依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作業應辦理事項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