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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
訂定「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如附件),並自即日生
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公告之。


二、為預防動物傳染病之傳播,動物運輸業者應依本措施實施運輸車輛及
  裝載箱籠之清洗及消毒。


三、本措施適用範圍為家畜及家禽(以下簡稱動物)之動物運輸人員、車
  輛及其裝載箱籠。


四、清洗消毒作業人員執行清洗消毒,應依下列安全防護及執行規定辦理
  :
(一)清洗消毒作業人員之安全防護措施如下:
  1.消毒作業人員應戴口罩、帽子,穿長袖衣服或防護衣。
  2.調配消毒劑時應帶手套,並應攪拌均勻。
  3.噴灑消毒劑時,嚴禁抽菸、飲酒。
  4.消毒完成後,未經漱口或洗手,不可飲食。
  5.每天執行消毒工作完畢後,應沐浴更衣。
(二)執行清洗消毒作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1.消毒物體表面有糞便、飼料、墊料、羽毛、蜘蛛網、污泥或油脂等
   有機物或分泌物者,消毒前應先清洗乾淨,避免將消毒劑去活化或
   包覆病原,而降低消毒劑效力。
  2.消毒劑與病原應有充分作用時間,足以將有害病原微生物完全殺滅
   或不活化。
  3.應以軟水稀釋消毒劑,不得使用硬水。
  4.清洗作業應使用清水及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並以攝氏三十二
   度至五十四度之溫水為宜。但以鹵素類消毒劑消毒時,易受溫度、
   光照影響而失去活性,以常溫為之即可。
  5.消毒應依病原種類、消毒劑種類及標籤仿單要求有效倍數及酸鹼
   (pH)值稀釋或配製,並維持有效作用濃度,當日配製,當日使用
   。


五、運輸動物車輛於進出飼養場(含隔離檢疫場)、理貨場、家禽市場、
  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及港、站,應依下列步驟確實執行清洗消
  毒:
(一)由內而外分為駕駛人、駕駛室及外部車體等三部分進行清洗、消毒
   。
(二)外部車體,包括其載運平台、車輛輪框、輪胎及擋泥板等處,應先
   以清水、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清洗去除糞便、墊料、羽毛及其
   他有機物。
(三)外部車體完成清潔後,應以消毒液均勻噴灑消毒並作用一段時間。
   載運平台及車輪消毒時應使消毒液充分接觸平台全部面積及輪胎胎
   皮;完成清潔消毒作業,應放置乾燥後供後續使用。
(四)駕駛室內地板應維持清潔,腳踏墊應移出車外刷洗清潔並消毒,消
   毒時,應使消毒液充分接觸整個腳踏墊,並靜置一段時間,乾燥後
   供後續使用。
(五)駕駛人之工作鞋(如雨鞋)及手部應清潔並消毒。


六、裝載動物之箱籠於卸完動物時,應依下列步驟確實執行清洗消毒:
(一)清洗前清出裝載箱籠內之雜物。
(二)以清水、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清洗去除糞便、墊料、羽毛及
   其他有機物,乾硬頑垢應打濕經適當時間軟化後再沖洗。對於無法
   沖洗之頑垢需採浸泡或刷洗,以利有效進行消毒。
(三)清洗後之裝載箱籠於乾燥後,噴灑消毒液充分與裝載箱籠各面及角
   落接觸。
(四)清洗及消毒後之裝載箱籠放置乾燥後,供後續使用。
(五)裝載國外輸入動物之箱籠,於卸完動物後應儘速清洗消毒、燒燬或
   掩埋。


七、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
  如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記錄於該表,並
  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
  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正本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
  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之飼養場、理貨
  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
  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