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使本會暨所屬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管制及評核作業有所依循,特依
據行政院訂頒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本會年度施政計畫管制分為行政院管制計畫(以下簡稱由院管制計畫
)、部會管制計畫及本會所屬機關自行管制計畫(以下簡稱自行管制
計畫)三級,其管制分工如下:
(一)由院管制計畫:由本會秘書室負責計畫之審查、進度之管制及執行
結果之評核等,本會會計室及各主辦機關會計室負責計畫經費編列
及執行之審查。
(二)部會管制計畫:
1.農發計畫、農管計畫、特種基金計畫等:由本會企劃處負責計畫
之審查、進度之管制及執行結果之評核等,本會會計室及各主辦
機關會計室負責計畫經費編列及執行之審查。
2.科技計畫:由本會科技處負責計畫之審查、進度之管制及執行結
果之評核等,本會會計室及各主辦機關會計室負責計畫經費編列
及執行之審查。
3.2015 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2007-2009)衝刺計畫:
由本會秘書室負責計畫之審查、進度之管制及執行結果之評核等
,本會會計室及各主辦機關會計室負責計畫經費編列及執行之審
查。
(三)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所屬機關管考部門或指定專人辦理計畫之審
查、進度之管制及執行結果之評核等,所屬機關會計室負責計畫經
費編列及執行之審查。
三、管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分級管制選項作業:
由本會秘書室依下列原則,於每年 10 月 20 日前運用行政院施政
計畫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施政系統)辦理本會次年度施政計畫
分級管制選項作業。
1.由院管制計畫選項原則:
(1)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由院管制者。
(2)重要中長程計畫須由院管制者。
(3)當前重大政策。
(4)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5)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2.部會管制計畫選項原則:
(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指示之重要施政項目。
(2)二個以上所屬機關共同執行之計畫。
(3)本會內部單位執行之計畫。
(4)其他未列為院列管之中長程計畫或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3.自行管制計畫選項原則:未列為院列管及部會列管之各機關年度
施政計畫。
(二)擬訂年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
本會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項目經行政院核定後,由本會秘書室函
送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擬訂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
其作業時程及方式如下:
1.由院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
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規定,擬訂年度作業計畫,並於
每年 1 月 5 日前運用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提報送審;本會
秘書室應於 1 月 10 日前運用同系統完成初審作業,並於 1
月 15 日前運用同系統傳送行政院各管考機關複核。
2.部會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本注意事項規
定,擬訂年度作業計畫,並於每年 1 月 5 日前運用施政系統
提報送審;本會企劃處、科技處及會計室分別依管考分工於 1
月 30 日前運用同系統辦理審查作業。
3.自行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得參照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
統內建部會管制計畫作業計畫格式,或自行訂定格式運用該系統
填報作業計畫,並由該機關管考部門於 1 月 30 日前運用同系
統辦理審核後據以推動。
4.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者,本會管考單位得視業務性
質指定一機關(單位)負責綜合作業,該機關(單位)應主動協
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單位)確定分工,並於規定時限前彙擬作
業計畫。
(三)定期檢討作業:
本會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項目之執行情形應定期檢討,其作業時
程及方式如下:
1.由院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管考週期(月
報)之次月 8 日前,運用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更新計畫執行
進度,並提報送審;本會秘書室於該月 10 日前運用同系統辦理
初審作業後,傳送行政院各管考機關複審。
2.部會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管考週期(季
報)之次月 8 日前,運用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更新計畫執行
進度,並提報送審;本會企劃處、科技處、秘書室及會計室分別
依管考分工於該月 10 日前運用同系統完成審查作業。
3.自行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得參照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
統內建部會列管計畫格式,或自行訂定格式填報執行進度,依管
考週期由管考部門及會計室辦理審查作業。
4.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者,由指定負責綜合作業之機
關(單位)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單位)於規定時限前彙整更
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
5.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主辦單位應立即檢討,增列落後原因說明
,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研考單位應提出管考建議。
(四)實地查證作業:
本會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各管考單位得視實際需要及權責,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及「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農業施政計畫績效評估查證作業要點」辦理實地查證,同時訪
查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管制作業辦理情形、檢視管制機制建置及
運作狀況,以落實管制工作。
(五)執行結果評核作業:
本會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項目執行結果應辦理評核作業(評核指
標及資料格式詳如附件),其作業時程及方式如下:
1.由院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於年度結束後,應
即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要點」辦理自評作業,並
於次年 3 月 5 日前將自評報告運用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提
報送審;初審作業則依下列分工辦理評核:
(1)本會會計室及各主辦機關會計室應於次年 3 月 10 日前運用
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辦理經費運用情形初審作業。
(2)本會秘書室於次年 3 月 20 日前運用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
辦理計畫管理行政作業及執行績效初審作業。
(3)秘書室於次年 3 月 22 日前,書面列印各計畫評核結果陳請
主任秘書作綜合考評。
(4)初核作業應於 3 月 31 日前完成,並提送行政院複審。
2.部會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於年度結束後,應
即依本注意事項辦理自評作業,並於次年 3 月 5 日前將自評
報告運用施政系統提報送審;初審作業則依下列分工辦理評核:
(1)本會會計室及各主辦機關會計室於次年 3 月 10 日前運用政
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辦理經費運用情形初審作業。
(2)本會企劃處、科技處及秘書室於次年 3 月 20 日前運用政府
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辦理計畫管理行政作業及執行績效之初審作
業。
(3)秘書室於次年 3 月 22 日前,書面列印各計畫評核結果陳請
主任秘書作綜合考評。
(4)本會複審會議審議應於 3 月 31 日前完成,並函復各受考機
關(單位)辦理獎懲。
3.自行管制計畫:本會各計畫主辦機關於年度結束後,應即對各計
畫辦理自評作業,並由管考部門組成評核小組辦理審查作業,於
次年 3 月 31 日前將評核結果報會核備。各計畫主辦機關辦理
自行列管計畫評核作業得依本注意事項辦理;自行訂定管考及評
核相關規定者,應函送本會備查。
4.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者,由指定負責綜合作業之機
關或單位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單位)於規定時限前彙整自評
報告。
(六)獎懲作業:
1.由院管制計畫: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複核分數達
90 分以上者為優等,80 分以上未達 90 分者為甲等,70 分以
上未達 80 分者為乙等,未達 70 分者為丙等。其獎懲如下:
(1)個別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視其貢獻度,主辦人員最高得敘記
功 2 次、相關主管(以不超過 2 人為原則)得敘記功 1
次;經評核為甲等者,視其貢獻度,主辦人員最高得敘嘉獎 2
次、相關主管(以不超過 2 人為原則)得敘嘉獎 1 次。如
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符合敘獎者,應視其貢獻度累計最高
敘獎額度以記 1 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則以成績最佳者辦
理敘獎。
(2)個別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相關主管、主辦人員各申誡 1 次
。
(3)本會或所屬機關辦理由院管制計畫,其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
,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功 1 次、相關主管各嘉獎 2 次;平
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 2 次、相關主管各
嘉獎 1 次。
(4)個別計畫雖經本會評核為優等或甲等,惟未獲行政院核定為甲
等以上成績者,本會秘書室得比照部會管制計畫之獎勵標準,
簽請酌予獎勵。
2.部會管制計畫: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複核分數達 9
5 分以上者為優等,90 分以上未達 95 分者為甲等,80 分以
上未達 90 分者為乙等,70 分以上未達 80 分者為丙等。其獎
懲如下:
(1)經評核為優等者,視其貢獻度,主辦人員嘉獎 2 次、主辦機
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 1 次;經評核為甲等者,視其貢
獻度,主辦人員及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 1 次。
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符合敘獎者,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
以記功 1 次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
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2)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申
誡 1 次。
(3)各所屬機關辦理部會列管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
畫管考人員嘉獎 2 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
員嘉獎 1 次。
3.自行管制計畫:本會各機關自行列管計畫得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獎
懲。
四、經核定管制之計畫,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如因特殊原因,
必須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列管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原則: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者。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二)計畫申請撤銷管制之原則: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者。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者。
4.併案或分案管制者。
(三)作業規定如下:
1.管制計畫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列管申請案件,各計畫主辦機關(
單位)應於年度結束或計畫結束 3 個月前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
2.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幅度,除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
範圍外,應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修正
計畫後始得提出申請。
3.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由院管制計畫應由本會秘書室辦理
初審作業,於年度結束或計畫結束 2 個月前報請行政院核定;
部會管制計畫,應由本會管考單位依權責辦理審查作業;自行管
制計畫,由機關(單位)首長核定,報請本會核備。
4.管制計畫申請撤銷管制,由院管制計畫應由本會秘書室辦理初審
作業,於年度結束或計畫結束 2 個月前報請行政院核定;部會
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應由本會管考單位依權責辦理審查作業;
自行管制計畫,由機關(單位)首長核定,報請本會核備。
五、年度執行中如有新增管制計畫,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計畫性質
及管制分級函知本會各管考單位,並由本會秘書室函轉行政院各管考
單位,且依本作業注意事項辦理管制及評核作業。
六、本作業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本會企劃處、科技處及會計室另有補
充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