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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0: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檢疫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辦理輸入
  學術研究用果蠅 (Drosophila spp.)(以下簡稱果蠅)之檢疫作業
  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基因改造果蠅:指經人工飼養馴化之轉殖植物病蟲害基因或抗
   藥性基因之Drosophila屬果蠅。
(二)一般果蠅:指經人工飼養馴化之非轉殖植物病蟲害基因或抗藥性基
   因之Drosophila屬果蠅。
(三)實驗室:指通過防檢局審查而具備申請輸入、分送、接收及操作果
   蠅資格之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
   登記之團體所設置之實驗室。
(四)輸入人:指通過防檢局審查之實驗室負責人。
(五)果蠅提供者:由輸入人提出且經防檢局登錄之國外實驗室或果蠅品
   系中心。


三、輸入果蠅之申請程序
(一)輸入特定基因改造果蠅
   1.輸入人於輸入果蠅前填具「學術研究用果蠅輸入申請書」(附表
    一),並檢附實驗、研究、教學計畫(隔離飼育期滿如須分送應
    含分送計畫),及輸入後之隔離管制計畫(包括隔離處所之地址
    及安全隔離設施等相關資料),逐案提出申請。
   2.前目資料須經審查,並由防檢局派員赴該實驗室依「申請操作自
    國外輸入之學術研究用果蠅實驗室檢查表」(附表二)逐項審查
    。
   3.經防檢局審查通過之實驗室,即具備當年度輸入、分送、接收及
    操作輸入果蠅之資格。
   4.經審查通過後,逐案核發同意函及輸入許可證。
   5.輸入人得於該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自核可之果蠅提供者輸入
    核可數量之特定基因改造果蠅。
(二)輸入一般果蠅
   1.輸入人每年首次輸入一般果蠅前,應依輸入果蠅種類逐種提出申
    請,並依前款第一目填具申請書且檢附相關資料。
   2.前目資料須經審查,並由防檢局派員赴該實驗室依「申請操作自
    國外輸入之學術研究用果蠅實驗室檢查表」(附表二)逐項審查
    。
   3.經防檢局審查通過之實驗室,即具備當年度輸入、分送、接收及
    操作輸入果蠅之資格。
   4.經審查通過後,核發當年度該種果蠅之同意函及輸入許可證乙張
    。
   5.輸入人得憑當年度輸入許可證,於核准數量內不限次數自防檢局
    登錄之果蠅提供者輸入該種果蠅,無須逐批申請。


四、申請輸入檢疫作業程序
(一)以貨運、快遞或旅客攜帶方式輸入者,輸入人應檢附輸入許可證正
   本,如由代理人辦理,除檢附輸入許可證正本或影本外,另應提供
   輸入人之委託書,並備妥下列文件向輸入地之防檢局申辦輸入檢疫
   :
   1.輸入特定基因改造果蠅者,應檢附輸入人出具之果蠅種類及轉殖
    基因種類證明文件。
   2.輸入一般果蠅者,應檢附輸入人出具之果蠅種類與不含植物病蟲
    害基因及抗藥性基因之證明文件。
(二)採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以輸入人所在地之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
   (以下簡稱轄區防檢局)為收件人,同時於包裹上註明輸入人名稱
   ,並由轄區防檢局通知輸入人檢附前款文件,前往申辦輸入檢疫。


五、輸入檢疫作業
(一)輸入特定基因改造果蠅
   1.檢疫人員核對文件同時清點實際輸入之果蠅數量,並於臨場檢疫
    完成後收回輸入許可證正本。
   2.非以郵寄方式輸入果蠅者,臨場檢疫合格後,輸入地防檢局應將
    果蠅加封送轄區防檢局進行後續檢疫管制作業,並由轄區防檢局
    通知輸入人將果蠅攜回經防檢局審查通過之實驗室,以進行後續
    隔離飼育。
   3.以郵寄方式輸入果蠅者,臨場檢疫合格後,由輸入人自行將果蠅
    攜回前目實驗室進行後續隔離飼育。
   4.果蠅實際輸入數量不得超出核可數量,除特殊情形並經專案核准
    者,得依第三點第一款補辦申請輸入許可外,其他超出數量者,
    應在防檢局監督下銷燬或退運。
(二)輸入一般果蠅
   1.檢疫人員核對文件同時清點實際輸入之果蠅數量,並將申請書號
    碼、輸入日期及輸入數量註明於輸入許可證正本。
   2.非以郵寄方式輸入果蠅者,臨場檢疫合格後,由輸入人或其代理
    人將果蠅攜回經防檢局審查通過之實驗室進行後續隔離飼育,並
    由輸入地防檢局通知轄區防檢局。
   3.以郵寄方式輸入果蠅者,應依前款第三目辦理後續移送事宜。
   4.輸入人應妥善保存輸入許可證正本,以供當年度輸入果蠅使用,
    並於年度結束或果蠅輸入達核准數量時,由檢疫人員收回輸入許
    可證正本。


六、輸入果蠅之操作及分送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果蠅應在防檢局審查通過之實驗室中飼育與操作。
(二)輸入人應依同意函所述之隔離飼育天數進行果蠅之隔離飼育,隔離
   期間可進行實驗操作。
(三)經隔離飼育期滿並確認無疫病蟲害感染之果蠅,輸入人始得依申請
   輸入時所提出之分送計畫,將其分送至其他經防檢局審查通過之實
   驗室。
(四)特定基因改造果蠅之分送
   1.辦理前款分送作業前,輸入人應事先向防檢局提出分送申請,經
    核准後始得進行。
   2.分送時,輸入人應通知轄區防檢局檢疫人員會同加封。
   3.實驗室接獲分送之特定基因改造果蠅後,應即通知轄區防檢局檢
    疫人員會同辦理拆封作業。
(五)一般果蠅之分送
   輸入人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方式向轄區防檢局報備,並
   由接受該批果實之實驗室向所在地之轄區防檢局報備。


七、輸入果蠅銷燬作業
(一)果蠅使用期間若有死亡情形,實驗室應立即予以銷燬,並做成紀錄
   備查。
(二)果蠅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時如仍有存活之果蠅(母株或子株),實
   驗室應通知轄區防檢局派員會同銷燬。


八、果蠅使用紀錄
  果蠅使用期間,實驗室應填寫「學術研究用果蠅使用紀錄表」(附表
  三),詳實記錄當年度果蠅之輸入(接收)、銷燬、分送及使用等情
  形,並於年度實驗室審查或果蠅使用期限屆滿時一併提供。


九、審查實驗室依核准目的輸入果蠅使用情形之程序
(一)每年十月至十二月由轄區防檢局執行國內實驗室年度審查。
(二)執行年度審查時,防檢局檢疫人員除依「申請操作自國外輸入之學
   術研究用果蠅實驗室檢查表」逐項確認外,另須查核該實驗室於該
   年度填寫之「學術研究用果蠅使用紀錄表」。
(三)通過年度審查之實驗室,始具備下年度申請輸入許可證及接收分送
   果蠅之資格。


十、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輸入之果蠅如須延長使用期限,輸入人應於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
   提出延長使用期限或專案解除管制之申請。
(二)未經專案解除管制之果蠅不得自行分送至未經防檢局認可之實驗室
   或釋放至野外。
(三)輸入人應於果蠅使用期限屆滿或使用完畢後三十日內提送結果報告
   ;若以該等果蠅進行相關試驗而發表報告時,應於該報告註明輸入
   許可證證號。
(四)未經核准而輸入果蠅,或經核准輸入而未申報檢疫者,該批果蠅應
   在防檢局監督下銷燬。
(五)未依第六點規定辦理分送作業者,該實驗室應依規定補正,在完成
   補正前,暫緩同意該實驗室當年度接收或分送果蠅之資格。
(六)未確實填寫「學術研究用果蠅使用紀錄表」者,該實驗室應依規定
   補正,在完成補正前,暫緩同意該實驗室下年度申請輸入許可證及
   接收分送果蠅之資格。
(七)果蠅使用期限屆滿且仍有存活果蠅而未申請銷燬、延長使用期限或
   專案解除管制者,該批果蠅應在防檢局監督下銷燬。
(八)使用果蠅期間,防檢局檢疫人員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前往實驗室檢
   查。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