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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
物產品依據、第一點第五十項、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
第二十二項「國家或地區欄」規定,增列韓國為火傷病疫區。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1040605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