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調中央相關機關共同推動農
村再生政策,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
,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以建設富麗新農村,特設農
村再生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
二、本推動小組任務為農村再生政策、業務推動之協調事項。
三、本推動小組置委員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
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秘書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
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代表一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教育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交通部代表一人。
(六)勞動部代表一人。
(七)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八)文化部代表一人。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十)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二)客家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十四)本會水土保持局局長。
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三款代表人員由各機關之副首長、主任秘書或簡任
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擔任之。
四、本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
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地方政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推動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相關幕僚作業,由本會水土保
持局辦理。
六、本推動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
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七、本推動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
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八、本推動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