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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農村再生工作之規劃、協
    調及執行作業,特設農村再生工作小組(以下稱本工作小組)。

二、本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核直轄市、縣(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
(二)審核直轄市、縣(市)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三)審核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
(四)審核個別宅院整建補助。
(五)審查農村再生建設績效督導獎勵。
(六)審查農村再生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一款之認定事項。
(七)其他有關農村再生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本工作小組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局
    長兼任之;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教育部代表一人。
(五)文化部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客家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一)本會企劃處代表一人。
(十二)本會輔導處代表一人。
(十三)本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十四)本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十五)本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十六)本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四、本工作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地方政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本工作小組事務;相關幕僚作
    業,由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

六、本工作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
    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七、本工作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
    錄,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八、本工作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