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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調中央相關機關共同推動農
    村再生政策,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
    ,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以建設富麗新農村,特設農
    村再生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

二、本推動小組任務為農村再生政策、業務推動之協調事項。

三、本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
    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秘書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
    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代表一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交通部代表一人。
   (五)教育部代表一人。
   (六)文化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二)客家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三)本會水土保持局局長。
   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代表人員由各機關之副首長、主任秘書或簡任
   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擔任之。


四、本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
    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地方政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推動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相關幕僚作業,由本會水土保
    持局辦理。

六、本推動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
    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七、本推動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
    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八、本推動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