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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1: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木質包裝材委託檢疫燻蒸及熱處理管理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以下簡稱防檢局) ,為委託民
    間辦理木質包裝材檢疫處理並確保檢疫處理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檢疫處理,包括:
 (一) 燻蒸處理:使用溴化甲烷燻蒸方式執行檢疫處理者,其設施包括燻
      蒸櫃或燻蒸倉庫。
 (二) 熱處理:使用蒸氣、熱水、乾燥、微波等方式執行檢疫處理者。


三、受託辦理檢疫處理者,應具備法人資格或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行號
    。


四、作為檢疫燻蒸處理之燻蒸櫃,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燻蒸櫃之設置地點:
      1.交通方便、周圍平坦空曠,空氣流通。
      2.周圍十五公尺內無住家、學校、機關、醫院、牧場等。
      3.四周應有固定柵欄或圍籬,明顯區隔作業區域。
 (二) 燻蒸櫃之設置條件:
      1.具備可從燻蒸櫃外投藥之安全投藥系統。
      2.燻蒸櫃內須裝有氣體循環、抽風及排氣等設備。
      3.具備三處 (對角上、中、下) 可供自燻蒸櫃外檢測燻蒸藥劑濃度
        或測試櫃內壓力之防漏檢測孔。
      4.具備測定燻蒸櫃內溫度之裝置。
      5.具備廢氣處理設備。
      6.燻蒸櫃氣密度測試結果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 以每立方公尺投入溴化甲烷十克,四十八小時後,燻蒸櫃內藥
          劑濃度應保持原濃度之百分之七十以上。法
      (2) 以空氣加壓於燻蒸櫃內,計算櫃內壓力自二十五毫米水柱壓力
          降至二點五毫米水柱壓力所需時間,必須達二十二秒以上。
 (三) 安全防護設備及其要求事項:
      1.應備有急救藥品、緊急沖洗設備或特約醫院。
      2.應備有具過濾溴化甲烷隔離式全面型防毒面具及毒氣外洩測定器
        。
      3.應備有消防設備。
      4.應備有明顯之警告標示牌。
      5.應僱有高中 (職) 以上畢業並經防檢局訓練合格之技術員一位。


五、作為檢疫燻蒸處理之燻蒸倉庫,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燻蒸倉庫之設置地點:
      1.交通方便、空氣流通。
      2.燻蒸倉庫周圍三十公尺內無住家、學校、機關、醫院、牧場等。
      3.燻蒸倉庫四周應設置明顯標示,區隔管制作業區域。
 (二) 燻蒸倉庫之設置條件:
      1.燻蒸倉庫之地面應為水泥地或瀝青地,庫內四周牆壁須塗有或使
        用不吸收燻蒸氣體之材料。
      2.具備自燻蒸倉庫外投藥之安全投藥系統。
      3.燻蒸倉庫內須裝有氣體循環、抽風及排氣等設備。
      4.具備三處 (對角上、中、下) 可供自燻蒸倉庫外檢測燻蒸藥劑濃
        度或測試庫內壓力之防漏檢測孔。
      5.燻蒸倉庫內須有照明設備。源
      6.燻蒸倉庫內須具備測定庫內溫度之裝置。
      7.具備廢氣處理設備。
      8.燻蒸倉庫氣密度測試結果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 以每立方公尺投入溴化甲烷十克,四十八小時後,燻蒸倉庫內
          藥劑濃度應保持原濃度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2) 以空氣加壓於燻蒸倉庫內,計算庫內壓力自二十五毫米水柱壓
          力降至二點五毫米水柱壓力所需時間,須達二十二秒以上。
 (三) 安全防護設備及其要求事項:
      1.應備有急救藥品、緊急沖洗設備或特約醫院。
      2.應備有具過濾溴化甲烷隔離式全面型防毒面具及毒氣外洩測定器
        。
      3.應備有消防設備。
      4.應備有明顯之警告標示牌。資
      5.應僱有高中 (職) 以上畢業並經防檢局訓練合格之技術員一位。


六、作為檢疫熱處理之設施,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熱處理設施之設置地點:
      1.交通方便、空氣流通。
      2.熱處理設施四周應設置明顯標示,區隔管制作業區域。
(二)熱處理設施之設置條件:
      1.具備可加熱至攝氏五十六度以上之安全加熱及定時設備。
      2.具備三支以上可偵測處理木材中心溫度之感應器及設施外溫度顯
        示與自動紀錄器。
      3.熱處理設施之加熱設備、功能與作業處理流程,應經防檢局校對
        測試合格。
(三)安全防護設備及其要求事項:
      1.應備有急救藥品或特約醫院。
      2.應備有消防設備。訊
      3.應備有明顯之警告標示牌。
      4.應僱有高中(職)以上畢業或經防檢局認定具實務操作能力之技
        術員一位。


七、作為檢疫處理設施之負責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防檢局
    轄區分局申請設施認可: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檢疫處理設施使用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
      或設施所在之工廠登記證明。
(三)檢疫處理設施地理位置簡圖。
(四)負責人及設施管理人相關資料。
(五)檢疫處理設施設備清單。
(六)檢疫處理設施操作技術員資格證明。
(七)標準作業手冊。審
(八)燻蒸倉庫使用執照。
(九)其他經防檢局指定者。


八、作為檢疫處理之設施,經防檢局轄區分局審核通過者,由防檢局轄區
    分局發給檢疫處理設施認可證明,並授權使用檢疫處理章戳。


九、檢疫處理設施認可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之日前三個月
    ,設施負責人得填具繼續受託換證申請書申請換證。逾期未申請者,
    應重新申請認可。編
    前項申請繼續受託換證之檢疫處理設施,經審核符合者,由防檢局轄
    區分局換發檢疫處理設施認可證明。


十、防檢局轄區分局對轄區內認可之檢疫處理設施及作業,每半年應實施
    定期抽查一次;必要時,得隨時抽查之。


十一、檢疫處理設施經抽查結果,若有設施缺點時,防檢局轄區分局應責
      其負責人填報改善措施,限期改善。在未完成改善複查前,應暫停
      辦理檢疫處理作業。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設施認可:
   (一) 原經認可之設施遷移他處。
   (二) 於同一地點增設設施。


十三、檢疫處理設施認可證明登載事項如有變更時,該設施負責人應檢具
      相關文件向防檢局轄區分局申請變更。


十四、經認可之檢疫處理設施負責人或管理人或操作技術員,於受託辦理
      檢疫處理時,應事先通知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並製作處理紀
      錄及月報表備查。版
      前項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之木質包裝材種類與數量及預備處理時間
      。


十五、經認可之檢疫處理設施負責人出具之檢疫處理紀錄,得供輸出人或
      其代理人向防檢局申請植物檢疫證明書。


十六、受託辦理檢疫處理作業,其檢疫處理紀錄及月報表應妥善建檔,並
      保存二年以上,防檢局得隨時調閱,設施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十七、經認可使用溴化甲烷燻蒸之檢疫處理設施負責人,應依據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 「溴化甲烷管理辦法」規定,每半年
      定期將溴化甲烷預估使用需求量向環保署提出申請,並副知防檢局
      。


十八、檢疫處理設施經抽查結果,有以下之一情事者,除限期改善外,並
      予以記點:
  (一)有下列作業缺失之一,記點二點:
        1.現場處理之木質包裝材之種類、數量與事先通知內容不符。
        2.溫度探針未依規定置入欲處理之木質包裝材中心。
        3.未選取木質包裝材厚度較大者置入溫度探針。
        4.設施操作未由經報備之技術員進行。
        5.熱處理之溫度及處理時間未依規定辦理。
        6.申請作業時間與實際作業時間不符。
  (二)有下列作業缺失之一,記點一點:
        1.溫度探針置入孔徑之尺寸大小不符標準。
        2.未備有完整之執行檢疫處理紀錄表及月報表供查核。
        3.檢疫處理紀錄表與月報表上之技術員簽章為非經報備。


十九、經認可辦理檢疫處理之設施,有以下之一情事者,防檢局應終止其
      設施認可:
  (一)設施負責人主動申請終止受託檢疫處理。
  (二)依第十一點規定,設施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改善。
  (三)依第十八點規定,於認可證明核發日起算三年內累計記點達十點。
  (四)檢疫處理紀錄、文件或作業方式有虛偽不實。
  (五)認可證明私自轉讓或移作不法使用。
  (六)以詐偽方法取得檢疫處理設施認可證明。
  (七)使用未經防檢局授權核可之檢疫處理章戳。
  (八)於設施認可後半年內未執行檢疫處理業務。
  (九)認可設施受託處理之木質包裝材遭國外檢疫機關截獲有害生物,
        經查證確認其未經檢疫處理。
      前項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檢疫處理設施經終止認可後,三年內
      不得以原申請名稱或於同一地點重新申請認可。


二十、經認可及終止認可之檢疫處理設施,由受理認可之轄區分局公布之
      。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