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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1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告「自104年2月27日起至105年2月26日止,全國食用禽蛋除洗選蛋外,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並由特約或執業獸醫師(佐)開立燻蒸證明,使得運出養禽場」。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主旨:
修正「自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止,全國食用
禽蛋除洗選蛋外,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附件1),並由特約或執
業獸醫師(佐)開立燻蒸證明(附件2),始得運出養禽場」公告之附件,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公告事項:
查旨揭公告前經本會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農防字第一○四一四七一四
四八號公告在案,為利於旨揭公告之實務作業,修正該公告附件項目如下

一、附件1(流程圖)之「放置場區內獨立空間或防止氣體外漏空間」修
  正為「放置場區內防止氣體外漏空間或有效消毒之燻蒸裝置」;「早
  、晚氣霧燻蒸持續45分鐘/次」修正為「氣霧燻蒸持續45分鐘至1小
  時」;「獨立空間或防止氣體外漏空間開啟,以散發揮發氣體」修正
  為「開啟燻蒸空間或裝置,以散發揮發氣體」及「燻蒸過禽蛋+特約
  獸醫師簽發之燻蒸證明」修正為「燻蒸過禽蛋+特約或執業獸醫師(
  佐)簽發之燻蒸證明書」(如附件1)。
二、附件2(禽蛋燻蒸證明書)格式增列特約或執業獸醫師(佐)執業執
  照號碼及「本燻蒸證明書開立起三天內有效(含開立當天)」修正為
  「本燻蒸證明書開立起七天內有效(含開立當天)」(如附件2)。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