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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家禽流行性感冒檢疫站設置及防疫措施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主旨:
修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設置檢疫站(地點如附
件1),檢查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活體家禽(下稱活禽)所附之健
康證明書、禽蛋所附之燻蒸證明書,並消毒載運活禽、禽蛋、飼料及化製
物之車輛;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
」,名稱並修正為「家禽流行性感冒檢疫站設置及防疫措施」,並自即日
生效。


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設置檢疫站(地點如附
  件1),檢查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活體家禽(下稱活禽)所附
  之健康證明書、禽蛋所附之燻蒸證明書,並消毒載運活禽、禽蛋、飼
  料及化製物之車輛;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運出該五直轄
  市、縣(市)」,前經本會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農防字第一○四
  一四七○九五五號公告及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農防字第一○四一四七
  一二三四號公告修正在案;為配合業務需要,增加未來納入其他防疫
  措施及調整檢疫站設置地點之彈性,爰修正名稱為「家禽流行性感冒
  檢疫站設置及防疫措施」。
二、旨揭公告之檢疫站設置地點經修正如附件1,修正重點如下:
(一)嘉義縣檢疫站地點二:嘉義縣鹿草鄉後寮村60之1號(余慈爺公廟)
   ,修正為嘉義縣水上鄉靖和村1號(省道台1線公路旁)。
(二)屏東縣檢疫站地點一:萬大橋進入萬丹鄉內,離橋約100公尺之保
   香路上,修正為省道台88線公路萬丹交流道旁,離橋約100公尺之
   保香路上。地點二:里嶺大橋進入里港鄉,離橋右側350公尺上之
   空地,修正為里港鄉農會果菜處理中心里嶺路1-3號。
(三)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檢疫站地點增加定位點座標。
三、檢疫站所在直轄市、縣(市)內載運之活禽,應檢附健康證明書(附
  件2),載運之禽蛋,應檢附禽蛋燻蒸證明書(附件3),未檢附者,
  視為檢查不合格。但飼養規模未達三千隻者,得檢附所有人或管理人
  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或鄉(鎮、市)所
  簽署核准之切結書(附件4),代替健康證明書。
四、執行車輛消毒時,應清除腳踏墊、車體前、後、下方、輪框及輪胎之
  有機物並加以消毒。
五、經檢查合格並發給「車輛消毒證明書」(附件5)者,始得運出該直
  轄市、縣(市)。
六、違反公告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