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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三大洋從事轉載漁獲物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
    (ICCAT)第一二-○六號「有關轉載計畫(Recommendation by
    ICCAT on a Programme for Transshipment)」決議、印度洋鮪類委員
    會(IOTC)第一二-○五號「建立大型漁船轉載計畫(On Establishing
    a Programme for Transhipment by Large-Scale Fishing Vessels)」
    決議、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第一二-○七號「修正第一一-
    ○九號建立大型漁船轉載計畫(Amendment to Resolution C-11-09 on
    Establishing a Program for Transshipments by Large-Scale
    Fishing Vessels)」決議及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第二○○
    九-○六號「轉載規定養護與管理措施(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 on the Regulation of Transhipment)」訂定之。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作業漁船:指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我國赴
    三大洋從事鮪延繩釣作業漁船名單之漁船。
 (二)漁獲物運搬船:指領有漁業執照之漁獲物運搬船及非領有漁業執照
    之漁獲物運搬船,以下稱運搬船。
 (三)ICCAT: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
 (四)IOTC:印度洋鮪類委員會。
 (五)IATTC: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
 (六)WCPFC: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七)觀察員:指ICCAT、IOTC或IATTC區域觀察員計畫所聘僱,或是依
    WCPFC 區域觀察員計畫派置、負責觀測運搬船及作業漁船從事海上
    轉載漁獲物之人員。
 (八)代理商:指代理非領有漁業執照之運搬船於三大洋轉載漁獲物業務
    之民間團體。
 (九)港內轉載:指經港口國核准於港口或指定水域之轉載漁獲物行為。

 

三、作業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海上或港內轉載漁獲物,應事前取得本會核准
  。
  運搬船不得轉載未列名ICCAT、IOTC、IATTC或WCPFC漁船名單之漁船。

 

四、作業漁船及運搬船,於 ICCAT、IOTC 或 IATTC 或 WCPFC 管轄水域內
  從事港內轉載漁獲物,應事前取得相關港口國之核准,並依港口國相關
  規定辦理。

 

五、轉載作業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由運搬船漁業人或代理商,或作業漁
  船漁業人,於該運搬船轉載漁獲物前,檢具下列資料,送經本會核准後
  ,始得為之,其中從事港內轉載者,應於港內轉載一週前提出申請,從
  事海上轉載者,應於運搬船抵接載觀察員之港口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一)船旗國。
 (二)船名及統一編號。
 (三)歷次登記之船名。
 (四)歷次登記之船旗國。
 (五)歷次登記之船舶詳細資料。
 (六)國際呼號。
 (七)船隻類型、長度、總登記噸數(GRT)及承載容量。
 (八)船東及經營者之名稱和地址。
 (九)船舶國籍證書影本、船東及經營者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足
    資佐證前揭相關提供資料屬實之文件。
 (十)預定轉載期間。
 (十一)漁船監控系統授權碼及船位抽取同意書。
 (十二)船上衛星電話及傳真號碼。
 (十三)航線圖。
 (十四)運搬計畫。
 (十五)將進行海上轉載或進港轉載。進行海上轉載者,需於海上轉載前
     至港口接載觀察員,並敘明接載觀察員港口。
 (十六)於 WCPFC 水域轉載或於 WCPFC 水域捕獲之漁獲物於其他水域轉
     載時,船上應以各國際漁業組織之區域方式註明漁獲數量及其來
     源。
 (十七)於 WCPFC 水域轉載或於 WCPFC 水域捕獲之漁獲物於其他水域轉
     載時,漁獲物運搬船需提報經 WCPFC 認可之區域性觀察員資料。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文件。領有漁業執照漁獲物運搬
     船之漁業人得免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資料。
  經核准之運搬計畫內作業漁船名單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前三日,向本會
  申請核准後,始得從事轉載作業。

 

六、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漁獲物者,應依 ICCAT、IOTC、IATTC 或 WCPFC
  區域性觀察員計畫,於所屬洋區承載觀察員,並依本會通知之時間及地
  點,接載及送返觀察員。
  作業漁船應分攤 ICCAT、IOTC、IATTC 或 WCPFC 執行區域觀察員計畫
  之費用。

 

七、運搬船之船長及漁業人或代理商,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經核准不得從事海上或港內轉載漁獲物。
 (二)不得從事、涉入或支持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之漁業行為。
 (三)運搬船應於安裝船位回報符合本會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農授漁字
    第○九五一三三三○○一號公告之「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
    系統規格標準」,九十九年五月七日農授漁字第○九九一二一○九
    七一號公告之「公告銥衛星(Iridium)系統之 Thorium TST-100
    機型,其功能為符合我國遠洋漁船之船位回報器(VMS)」,一百
    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農授漁字第一○二一二○四五二七號公告之
    「公告國際海事衛星 Inmarsat mini-C 系統船位發報器 Thrane
    and Thrane SAILOR 6140 機型,其功能為符合我國遠洋漁船之船
    位回報器(VMS)」之船位自動發報器,並應設定回報船位至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安裝
    Inmarsat-C  船位自動發報器者,應委託對外漁協以資料報告
       (Data Report)方式,大西洋至少每六小時,太平洋及印度洋至少
        每四小時回報一次船位至對外漁協。
 (四)於觀察員登船時,船長應向觀察員說明運搬船之作息方式、安全維
    護及運搬船設施,並將觀察員上船執行任務之事實,通報全船人員
    知悉。
 (五)不得妨礙觀察員記錄運搬船航行儀器相關資訊。
 (六)應提供並協助觀察員獨立使用衛星電話、傳真機、網際網路、單邊
    帶無線電話(SSB)等通訊設備。
 (七)應提供觀察員在運搬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與資料
    ,並於觀察員執行任務時,為必要及充分之協助。
 (八)應提供觀察員待遇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包括膳食、住所、
    衛生設備。
 (九)為觀察任務需要,不得拒絕或妨礙觀察員就觀察任務有關事項所為
    詢問及作成紀錄。
 (十)運搬船船長應確保觀察員安全,運搬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
    照護及給予避難協助。
 (十一)觀察員執行其任務時,不得阻止、威脅、妨礙、干擾、賄賂或行
     賄觀察員,並應要求船員不得有前述行為。

 

八、作業漁船從事海上轉載漁獲物者,船長或漁業人應於轉載前,依下列轉
  載水域及申請轉載期限,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漁船轉載前船主切
  結書(格式如附件三之一)、漁船轉載前船長自我檢查表(附件三之二
  ),向本會申請許可,於本會書面核准後始可進行轉載:
 (一)於 WCPFC 水域轉載或於 WCPFC 水域捕獲之漁獲物於其他水域轉載
    時,應於海上轉載前七十二小時(不含例假日)依附件一格式填具
    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如需於例假日進行轉載,應提前於例假日前
    七十二小時提出申請。
 (二)於 ICCAT  水域轉載應於轉載七十二小時前(不含例假日)依附件
    二格式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如需於例假日進行轉載,應提前
    於例假日前七十二小時提出申請。並將本會核發之英文轉載許可文
    件置於船上。
 (三)IOTC 或 IATTC 水域應於轉載二十四小時前(不含例假日)依附件
    二格式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如需於例假日進行轉載,應提前
    於例假日前二十四小時提出申請。
  前項作業漁船因漁船設備限制無法傳送漁船轉載前船長自我檢查表時,
  漁業人應填具轉載前漁船上檢查替代措施切結書(如附件三之三),並
  於海上轉載時請運搬船協助傳送漁船轉載前船長自我檢查表,未補送者
  ,本會得不核准該漁船下次申請海上轉載。
  作業漁船從事港內轉載漁獲物者,船長或漁業人應於轉載前,依第一項
  規定之轉載水域及申請轉載期限,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向本會申
  請許可,於本會書面核准後始可進行轉載。
  作業漁船從事港內轉載漁獲物者,船長或漁業人應於轉載前四十八小時
  ,檢附漁船轉載申報表,向港口國申請核准,或依港口國規定辦理。

 

九、作業漁船完成海上或港內轉載漁獲物後,船長或漁業人應於十五天內將
  ICCAT、IOTC 或 IATTC  轉載確認書(附件四之一)傳送本會備查。於
  WCPFC 水域轉載或於 WCPFC  水域捕獲之漁獲物於其他水域轉載時,應
  於七日內將轉載確認書(附件四之二)傳送本會備查。
  作業漁船港內所轉載之漁獲物,如暫置港內冷凍庫或貨櫃,尚未銷售,
  應於再次轉載予運搬船前,依第八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十、運搬船船長、代理商或漁業人應於海上轉載二十四小時前通報本會預定
  轉載之漁船船名、位置及漁獲物之種類及重量;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
  時內完成 ICCAT、IOTC、IATTC 或 WCPFC  轉載確認書後立即傳送對象
  如下:
 (一)於 ICCAT、IOTC 或 IATTC 水域轉載者傳送所屬洋區之該組織,並
        副知本會。
 (二)於 WCPFC 水域轉載或轉載 WCPFC 之漁獲物者,提送本會。

 

十一、運搬船船長、代理商或漁業人應於港內轉載前二十四小時及轉載終止
   時,告知港口國管理機構轉載之漁船船名及漁獲物之種類及重量,或
   依港口國規定辦理,並副知本會;並應於轉載完成二十四小時內傳送
   ICCAT、IOTC 或 IATTC 轉載確認書予港口國管理機構,於 WCPFC 水
   域轉載則依港口國規定辦理,並副知本會。

 

十二、運搬船船長、代理商或漁業人應於運搬船進入漁獲物最終市場國卸貨
   前四十八小時,傳送 ICCAT、IOTC、IATTC 或 WCPFC  轉載確認書予
   市場國漁政當局,並副知本會。

 

十三、違反第三點、第六點或第七點規定之作業漁船或領有漁業執照之漁獲
   物運搬船,核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
   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並得不予核發相關漁業證明書;情節重
   大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本會並得將違反第三點、第六點或第七點規定非領有漁業執照之運搬
   船,不予核准代理商申請該運搬船運搬我國籍漁船漁獲物一年以下之
   資格;情節重大者,提報 ICCAT、IOTC、IATTC 或 WCPFC  秘書處廢
   止該運搬船運搬資格。
   代理商同一年度內所代理非領有漁業執照之運搬船,如有二艘以上運
   搬船違反第三點、第六點或第七點規定,本會得於半年內不予核准該
   代理商所申請之 ICCAT、IOTC、IATTC 或 WCPFC  運搬船名單提報案
   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代理商經營之核准。

 

十四、違反第四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第九點至第
   十二點規定之作業漁船或領有漁業執照之漁獲物運搬船,本會得令其
   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予以糾正,經糾正仍未改善
   者,得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核處。
   本會並得將違反第四點及第九點至第十一點規定,且經三次糾正仍未
   改善之運搬船,提報 ICCAT、IOTC、IATTC 或 WCPFC  秘書處廢止該
   運搬船運搬資格。

 

十五、領有漁業執照之運搬船依第五點規定經本會核准從事海上轉載作業,
   有違反漁業法或本會依漁業法發布之命令或本注意事項,除依規定處
   分外,自處分日起一年,本會得不予核准該運搬船之海上轉載申請。
   作業漁船依第八點規定經本會核准從事海上轉載作業,有違反漁業法
   或本會依漁業法發布之命令或本注意事項,除依規定處分外,處分當
   年度及次一年度,本會不予核准該船之海上轉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