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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市售食米抽檢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市售食米標示檢查與品質
    檢驗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名辭定義如下:
  (一)市售食米:指在銷售商店銷售可供人食用之稻米。
  (二)銷售商店:指可供消費者購買食米之商店,如量販店、超級市
        場、便利商店、傳統零售商店等。

三、為執行市售食米抽檢工作,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其所屬
    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應分別組成「市售食米抽檢小組」(
    以下簡稱抽檢小組),由組長或分署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具
    米穀檢驗資格人員若干人,並指派一人為執行秘書。

四、分署應將抽檢小組名單函報本署備查,小組人員如有異動者,亦同。
    市售食米抽檢工作分為下列兩種:
  (一)定期抽檢:每季抽檢一次。
  (二)不定期抽檢: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五、分署執行市售食米抽檢作業應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抽檢工作指派:
     抽檢小組召集人應指派抽檢小組人員若干人,執行市售食米抽檢
        工作。
  (二)抽檢商店選定:
     本署抽檢範圍涵括台澎金馬地區;分署則由抽檢小組就其轄區食
        米銷售商店(以下簡稱商店)隨機選定。同一商店以不連續抽檢
        為原則,惟有特殊情形時,不受此限。
  (三)取樣:
    1.執行品質檢驗時,應隨機價購不同品牌包裝食米各乙包。
    2.於商店現場辦理標示檢查者無須取樣。
    3.填發抽檢紀錄:抽取樣品後應填製「市售食米取樣資料表」(附件
        一),並請商店代表人確認後簽章或蓋商店章戳。

六、抽檢人員執行標示檢查工作,應會同商店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檢查項目:
     應檢查包裝食米之包裝袋所印之標示項目,是否符合糧食標示辦法
        規定。
    1.品名:檢查是否依國家標準所定名稱標示,無國家標準之品名者,
        應判別標示是否足以表明內容物名稱。
    2.品質規格:檢查是否標示等級或規格。
    3.產地:檢查是否明確標示實際產地。
    4.重量:檢查是否以公制標示及標示誤差值。
    5.碾製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日期:檢查是否明確標示日期,其保存
        期限或有效日期是否已逾期。
    6.廠商名稱、地址、電話:檢查是否明確標示製造或輸入廠商名稱、
        地址、電話。
  (二)資料核對:
    1.未取樣逕行在商店辦理標示檢查者,檢查完竣後,應核對抽檢食米
        之標示項目資料,並填製「市售食米標示檢查報告表」(附件二),
        簽報召集人後彙報本署。
    2.取樣攜回辦公室進行標示檢查及品質檢驗者,檢查及檢驗完竣後,
        除應核對抽檢食米之標示項目資料外,並應查核標示內容是否有不
        實、誇張情形,並填製「市售食米抽檢報告表」(附件三),簽報召
        集人後彙報本署。

七、執行品質檢驗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前準備:
     抽檢小組必須備妥辦理檢驗分析之各項儀器,其中度量衡儀器,應
        送經度量衡檢查單位檢查合格,始得操作使用。
  (二)檢驗完成期限:
     抽檢小組應於取樣後三日內,選擇光線充足之場所辦理,並應於五
        日內完成檢驗工作。
  (三)樣品米密封號碼籤編號:
     進行檢驗前,執行秘書或其指定人員,應就第五點所價購之樣品米
        更換包裝袋,並分別於原包袋及新包袋上黏貼相同編號之密封號碼
        籤。俟全部樣品米換裝完竣,進行重量檢驗與縮分取樣時,再拆解
        新包袋上之密封號碼籤。
  (四)重量檢驗:
     更換包裝袋後,隨即辦理重量檢驗。
  (五)樣品米縮分:
     檢驗時應依糙米、白米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檢驗法等流程,實施縮
        分為檢驗用樣品、存檔樣品及備份樣品,並依第三款所編號碼註記
        編號
        。
  (六)品質規格檢驗:
     依據糙米、白米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檢驗法辦理。
    1.初驗:由抽檢小組檢驗人員辦理。
    2.覆核:由執行秘書或指定抽檢小組人員進行覆核。
  (七)標示檢查:
     執行品質檢驗時,得就所價購之樣品一併辦理標示檢查,至其檢查
        項目,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八)資料登錄:
     進行品質規格檢驗,應於「市售食米品質檢驗紀錄表」詳予記錄(附
        件四)。
  (九)資料核對:
     檢驗分析完畢並經覆核無誤後,由執行秘書召集抽檢小組成員共同
        解開原包袋上之密封號碼籤,核對廠商所標示項目資料及查核標示
        內容是否有不實、誇張情形,並彙編「市售食米抽檢報告表」(附件
        三)一式二份,於五日內函報本署。

八、抽檢人員至商店執行抽檢工作時,應出示機關職員證及攜帶應填報之表格
    。

九、對縮分後之各項樣品米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縮分後所賸餘樣品:依每品牌每公斤購入單價六折之價格銷售之。
  (二)檢驗用樣品、存檔樣品、備份樣品:併同原包袋妥善保管於冰箱冷藏
        六個月。
     前開各項樣品米於特殊情形下,得視其品質狀況另訂價格出售;如已
        變質、腐敗者,廢棄之。 所得價款依會計帳務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十、抽檢之市售食米有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之情形者,應依糧食管理法相
    關規定處理。

十一、本作業要點各附件,如因執行本要點所定事項或其他機關主管法規變更
      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概由本署隨時修正並轉知各分署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