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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告於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設置檢疫站(地點如附件1),檢查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活體家禽(下稱活禽)所附之健康證明書、禽蛋所附之燻蒸證明書,並消毒載運活禽、禽蛋、飼料及化製物之車輛;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主旨:
修正本會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農防字第一○四一四七○九五五號公告
附件1檢疫站地點,有關三、嘉義縣(二)地點二為嘉義縣鹿草鄉後寮村
60之1號(余慈爺公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公告事項:
旨揭公告附件1檢疫站地點,有關三、嘉義縣(二)地點二:「嘉義縣六
腳鄉港美村港尾寮28號,位於六腳鄉台19線,鄰近雲林縣北港鎮(嘉義縣
警察局朴子分局六美派出所)」,自即日修正為「嘉義縣鹿草鄉後寮村60
之1號(余慈爺公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