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目 | 標 準 |
一、 農作 | (一) 種苗生產 | 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溫(網)室栽培設施 從事種苗繁殖生產者,且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 額,不含土地購置費,達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者。 |
(二) 作物栽培 | 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溫(網)室栽培設施 從事作物栽培,且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 含土地購置費,達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
(三) 農作試驗 研究 | 從事植物遺傳資源收集保存與利用、遺傳、育種、 生物技術、種苗繁殖、植物營養、植物生理、栽培 管理、自動化栽培、設施栽培、有機栽培、土壤肥 料、病蟲害防治、採後處理、廢棄物利用、作物生 態環境、污染防治等之試驗研究,並設有專責研究 人員與設備、設施者。 |
二、 畜牧 | (一) 種畜禽生 產 | 應用生物技術從事種畜禽或畜禽種原之飼養、培育 、改良或繁殖,且新創或擴增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 資金額(含污染防治),不含土地購置費,在新臺 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
(二) 畜禽飼養 | 應用自動化設備或環境控制設施從事畜禽飼養,且 新創或擴增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含污染防 治),不含土地購置費,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
(三) 畜產試驗 研究 | 從事畜禽育種、遺傳、生理、營養、飼料作物、畜 禽產品利用、污染防治、資源再利用及生物技術等 之試驗研究,並設有專責研究人員與設備、設施者 。 |
三、 水產 | (一) 水產種苗 生產 | 應用生物技術、飼料微粒技術量產水產種苗者。 |
(二) 循環水養 殖 | 應用超高密度循環水養殖設施,並同時具備下列條 件者: 1.應設置養殖槽(池)、池水循環過濾設施、增氧 設備、水源儲存設備、污水處理設施、電力供應 設備、水質監控與自動投餌控制系統等基本設施 。 2.基本設施面積與基地面積配置比例在百分之六十 以上。 3.養殖槽(池)每立方公尺水體蓄養水產物之重量 高於三十公斤。 |
(三) 水產養殖 試驗研究 | 從事水產生物育種、遺傳、飼料營養、生理、污染 防治及資源再利用之試驗研究,並配置養殖槽(池 )及污染防治設施者。 |
四、 林木 種苗 生產 | 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從事林木育種、種原保存利用、種苗繁 殖者。 |
五、 推廣 教育 示範 田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農民團體從事作物栽培、畜禽飼養技術之推廣教育示範者。 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實習農場。 |
六、 休閒 農業 | 經營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之休閒農場,其面積合計達三公頃 以上,且相關農業或休閒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購置費 ,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