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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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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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農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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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種苗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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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溫(網)室栽培設施
從事種苗繁殖生產者,且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
額,不含土地購置費,達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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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作物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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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溫(網)室栽培設施
從事作物栽培,且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
含土地購置費,達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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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農作試驗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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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植物遺傳資源收集保存與利用、遺傳、育種、
生物技術、種苗繁殖、植物營養、植物生理、栽培
管理、自動化栽培、設施栽培、有機栽培、土壤肥
料、病蟲害防治、採後處理、廢棄物利用、作物生
態環境、污染防治等之試驗研究,並設有專責研究
人員與設備、設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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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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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種畜禽生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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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生物技術從事種畜禽或畜禽種原之飼養、培育
、改良或繁殖,且新創或擴增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
資金額(含污染防治),不含土地購置費,在新臺
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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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畜禽飼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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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自動化設備或環境控制設施從事畜禽飼養,且
新創或擴增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含污染防
治),不含土地購置費,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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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畜產試驗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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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畜禽育種、遺傳、生理、營養、飼料作物、畜
禽產品利用、污染防治、資源再利用及生物技術等
之試驗研究,並設有專責研究人員與設備、設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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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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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水產種苗
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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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生物技術、飼料微粒技術量產水產種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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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循環水養
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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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超高密度循環水養殖設施,並同時具備下列條
件者:
1.應設置養殖槽(池)、池水循環過濾設施、增氧
設備、水源儲存設備、污水處理設施、電力供應
設備、水質監控與自動投餌控制系統等基本設施
。
2.基本設施面積與基地面積配置比例在百分之六十
以上。
3.養殖槽(池)每立方公尺水體蓄養水產物之重量
高於三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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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水產養殖
試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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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水產生物育種、遺傳、飼料營養、生理、污染
防治及資源再利用之試驗研究,並配置養殖槽(池
)及污染防治設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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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林木
種苗
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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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從事林木育種、種原保存利用、種苗繁
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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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推廣
教育
示範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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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農民團體從事作物栽培、畜禽飼養技術之推廣教育示範者。
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實習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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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休閒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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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之休閒農場,其面積合計達三公頃
以上,且相關農業或休閒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購置費
,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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