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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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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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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農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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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種苗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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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溫(網)室栽培設施 
從事種苗繁殖生產者,且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 
額,不含土地購置費,達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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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作物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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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溫(網)室栽培設施 
從事作物栽培,且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 
含土地購置費,達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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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農作試驗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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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植物遺傳資源收集保存與利用、遺傳、育種、 
生物技術、種苗繁殖、植物營養、植物生理、栽培 
管理、自動化栽培、設施栽培、有機栽培、土壤肥 
料、病蟲害防治、採後處理、廢棄物利用、作物生 
態環境、污染防治等之試驗研究,並設有專責研究 
人員與設備、設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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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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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種畜禽生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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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用生物技術從事種畜禽或畜禽種原之飼養、培育 
、改良或繁殖,且新創或擴增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 
資金額(含污染防治),不含土地購置費,在新臺 
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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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畜禽飼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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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用自動化設備或環境控制設施從事畜禽飼養,且 
新創或擴增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含污染防 
治),不含土地購置費,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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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畜產試驗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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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畜禽育種、遺傳、生理、營養、飼料作物、畜 
禽產品利用、污染防治、資源再利用及生物技術等 
之試驗研究,並設有專責研究人員與設備、設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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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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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水產種苗 
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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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用生物技術、飼料微粒技術量產水產種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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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循環水養 
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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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用超高密度循環水養殖設施,並同時具備下列條 
件者:  
1.應設置養殖槽(池)、池水循環過濾設施、增氧 
  設備、水源儲存設備、污水處理設施、電力供應 
  設備、水質監控與自動投餌控制系統等基本設施 
  。  
2.基本設施面積與基地面積配置比例在百分之六十 
  以上。  
3.養殖槽(池)每立方公尺水體蓄養水產物之重量 
  高於三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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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水產養殖 
試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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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水產生物育種、遺傳、飼料營養、生理、污染 
防治及資源再利用之試驗研究,並配置養殖槽(池 
)及污染防治設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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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林木 
種苗 
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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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從事林木育種、種原保存利用、種苗繁 
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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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推廣 
教育 
示範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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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農民團體從事作物栽培、畜禽飼養技術之推廣教育示範者。  
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實習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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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休閒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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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之休閒農場,其面積合計達三公頃 
以上,且相關農業或休閒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購置費 
,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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