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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4 12: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申請及核發鯊魚及鬼蝠魟屬物種來源證明書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漁業人申請核發紅肉ㄚ髻鮫
  、八鰭ㄚ髻鮫、ㄚ髻鮫、鼠鯊或鬼蝠魟屬物種或其產製品之來源證明書
  ,俾利出口該物種或其產製品之出口人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瀕臨絕
  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許可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核發前點物種或其產製品之來源證明書受理機關為本會漁業署。
三、第一點物種或其產製品之來源證明書,限由漁船或定置漁業權之漁業人
  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一)資料打印完整之魚貨來源證明書(如附件)。
  (二)漁船漁業執照或定置漁業權執照影本。
  (三)漁船捕獲者,應檢附卸魚聲明書。領有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漁船捕
    獲者,並應檢附該航次之作業情形紀錄表或速報資料。
  (四)定置漁場捕獲者,應檢附登錄「定置網漁業查報系統」紀錄之證明
    資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不予核發來源證明書:
  (一)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漁船捕撈鯊魚漁獲物違反「漁船捕獲鯊魚魚鰭處理應行遵守及注意
    事項」規定。
  (三)捕撈漁獲物之漁船列名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或歐盟公告之非法、未報
    告、不受規範(IUU)漁船名單。
  (四)漁船運載漁獲物進港時,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漁業署指派人員檢查
    。
  (五)未依第三點規定檢附資料完整且清晰之申請文件,經限期命補正而
    不補正。
五、來源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