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之規劃、
本會及所屬機關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之審查、
執行與管理,特設農業科技審議會(以下簡稱科審會)。
二、科審會任務如下:
(一)農業科技研究發展方向規劃之審議。
(二)農業各產業技術與發展政策、制度、法規、策略及重大方案之審議
。
(三)農業科技資源分配之審議。
(四)年度農業科技計畫執行績效及檢討之審議。
(五)其他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事項之審議。
三、科審會置審議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
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所屬機關首長及學者
、專家派(聘)兼之。
四、科審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會議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者,由召集人事先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科審會得邀請相關學者及專家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組成「科技發展規
劃小組」,提供建言;小組成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前科審
會並得再報請本會續派(聘)兼之。
五、科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科技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
人之命,綜理日常事務。
六、科審會依專業分工,下設九至十五個領域評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報產業政策及研發方向建議。
(二)配合科審會決議事項,審查、整合、協調領域內研究重點、計畫分工
及經費分配。
(三)提報領域績效報告。
七、各領域評議會依產業別或任務分工,下設一至十個推動小組,辦理本
會及所屬機關年度科技計畫之評審、協調及績效評估。
八、領域評議會由各該領域之行政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研究機關首長及
其下設推動小組之召集人共同組成;各領域評議會之召集人由本會指
派。開會時,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九、各推動小組置評審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各領域評議會聘任或指
派後報本會備查,其中外聘委員應超過三分之ㄧ。
各領域評議會就前項各推動小組之評審委員中之一人至二人,指派為
召集人後報本會備查。
十、科審會委員、領域評議會委員及推動小組評審委員,其任期均為二年
,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並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
十一、科審會之推動及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