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設置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執行督導工程
施工品質及進度,特設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二、(督導範圍)
本小組督導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本局暨所屬各分局辦理之工程。
(二)本局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工程。
以上工程執行機關(單位),統稱為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本局為
計畫主辦機關。
三、(小組之組成)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
人兼任之,置副召集人二人,協助召集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由
本局總工程司及保育治理組組長兼任之。委員四十人至五十人,除外
聘委員依本局工程類別,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
中遴選外,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具下列資格之人員遴
選之:
(一)依法取得土木、水利、測量、環境工程、結構、大地、水土保持技
師或建築師證書者。
(二)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並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品管受訓合格人
員。
(三)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並需五年以上相當實務經驗者。
前項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未能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建置之專家名單中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局
長核定。
四、(幕僚作業)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局現職人員
遴選報請局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五、(督導重點)
本小組督導工程之施工品質及進度,其督導重點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單位)之施工品質稽查紀錄、缺失改善追蹤之執行
、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記錄
、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查驗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進度
監督之執行情形。
(三)廠商之施工計畫、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
主檢查、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進度管理、趕工
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等。
(四)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礙
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六、(督導比例)
工程督導小組應定期辦理工程督導,其督導之件數及對象如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
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四十件以上為原則;
當年度執行工程工程標案未達四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三)標案金額達本局工務處理要點規定第一類(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列
為必定督導工程。
(三)標案金額達本局工務處理要點規定第一類(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列
為必定督導工程。
前項督導得採不預先通知方式,以反映施工現況。
七、(委員指派)
本小組督導工程時,由本小組委員中遴選二名以上委員,執行督導任
務。
八、(督導作業程序)
本小組督導工程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選督導工程
工作人員於本局工程管考系統(http://mis.swcb.gov.tw/ )檢視
工程進度達 50 ﹪以上之工程,依下列原則提選預定督導工程,排
定委員及日期,簽奉本小組召集人核定,必要時得配合委託專業服
務廠商辦理工程品質抽驗辦理。
1.發包金額低於設計發包工程費六成五以下者。
2.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建議者。
3.其他(有全民督工電話檢舉者或承包商於其他單位施工品質不良
者等)。
(二)督導行程通知
本局應檢附「工程施工品質督導行程表(表 EC01-1-1 )(詳附件
一),將督導工程名稱、日期及委員等資料,以正式公函通知各工
程主辦機關(單位)及委員。
(三)督導項目:
1.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督導前預先填妥「工程督導簡要報告
格式(表 EC02-1 )(詳附件二)四份,並於督導時繳交督導員
。
2.工地檢查
(1)查驗構造物表面各項尺寸及平順度等。
(2)施工品質檢驗,必要時得含混凝土鑽心取樣抗壓試驗、鑽孔檢
測是否含塊石及穿透檢測基礎構造物厚度。
(3)檢視工地各項勞安及環境保護措施。
3.品管文件檢視
(1)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計畫審核紀錄、各項品管文件督
導紀錄及查驗缺失追蹤改善紀錄等。
(2)監造單位:品質及施工計畫審核紀錄、各項施工品質查驗及缺
失追蹤紀錄、材料品質抽驗紀錄、監工(日)報表等
(3)承包商:施工日誌、各項品管自主檢查表、材料檢(試)驗(
審查)紀錄、不合格列管、矯正與預防措施等。
4.工地檢查及品管文件檢視順序,可依實際需要於督導時決定之。
(四)督導結果座談會
督導作業完成後,應邀集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承包
商有關人員於適當地點召開督導結果座談會。
(五)督導結果之處理
1.委員應依「工程督導小組委員督導紀錄表」(表 EC03-1 )(詳
附件三)填寫及評分,工作人員填註「工程督導小組工程品質督
導紀錄表」(表 EC04-1 )(詳附件四)。
2.「工程督導小組工程品質督導紀錄表」(表 EC04-1 )於七個工
作天內簽報核定後,函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如有改善事項
應限期改善;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依「工程施工督導改善對
策與追蹤表」(表 EC05-1 )(詳附件五)及「缺失改善照片表
」(表 EC06-1 )(詳附件六)等格式填報改正結果,同時列管
追蹤。
3.如有重大缺失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4.本小組應將督導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
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六)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改善結果報本局審查
1.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填報改善結果送本局,依計畫別由本局各
計畫承辦組自行審查,合格者解除列管;審查不合格者將審查意
見函復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繼續改善至合格為止。
2.列管追蹤依計畫別由本局各計畫承辦組負責。
(七)彙製施工督導執行結果月報表
本局每月十日前應填報「工程督導小組施工督導執行結果月報表」
(表 EC07-1 )(詳附件七)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九、(工程主辦機關(單位)配合事項)
本小組辦理督導時,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廠商應予配
合,必要時得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
、拆驗或鑑定。其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工程契約規定辦
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之履約規定相符
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
廠商負擔。
十、(督導成績)
督導成績評定、成績丙等之規定及處置如下:
(一)以各督導委員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之;督導成績評定為九十分以上者
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上揭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以整數計算之
。
(二)本小組督導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1.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2.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3.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4.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5.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6.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三)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
令或契約規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督導成績已評定為七
十分以上者,應改列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四)督導成績列為丙等者,工程主辦機關除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
下列之處置:
1.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
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2.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政
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3.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4.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十一、(檢討與改進)
本小組於必要性時,得隨時召開工程督導小組會議,以檢討分析執
行成效,研擬改進措施,並提報本局主管會報通過後據以實施。
十二、(督導委員酬勞)
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付出席
費及差旅費。
十三、(行文方式)
本小組督導結果、決定或決議事項,應簽報核定後,以本局名義函
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及相關單位辦理。
十四、(經費支應)
本小組之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工程計畫支應。
十五、(敘獎)
本小組有關人員表現優良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敘獎。
十六、(書表附件)
本小組所用書表如下:
(一)工程施工品質督導行程表(表 EC01-1-1 )
(二)工程督導簡要報告格式(表 EC02-1 )
(三)工程督導小組委員督導紀錄表(表 EC03-1 )
(四)工程督導小組工程品質督導紀錄表(表 EC04-1 )
(五)工程施工督導改善對策與追蹤表(表 EC05-1 )
(六)缺失改善照片表(表 EC06-1 )
(七)水土保持局工程督導小組施工督導執行結果月報表(表 EC07-1
)
十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