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稻(Oryza sativa L.) 之品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
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依指定時間,提供試驗檢定所需之種子,
其種子數量每期作不得少於二公斤,提供試驗檢定種子之品質需符合
「臺灣地區農作物種苗檢查須知」水稻原原種種子室內檢查標準之規
定,未經同意或指定,不得先行以藥劑或其他化學物品處理。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年四個期作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
檢定機構提請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試驗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審
議委員會得決定增加之。
七、性狀檢定觀察之栽培管理,以在露天環境下栽培為原則,如應表現品
種特性,則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應注意事項,以維持植株正常
生長狀態。性狀之調查應依水稻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之生育階
段進行。
八、檢定試驗採用完全逢機或逢機完全區集設計,總株數在一千五百株以
上,分為兩個以上重複。
九、對照品種應由公開可取得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檢定機構建
議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除非在水稻品種性狀表指定,所有性狀調查至少二十株。
十一、對於以特殊性狀為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
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十二、可區別性之檢定標準:就質性狀而言,申請品種的某性狀表現與對
照品種的該性狀表現分屬不同的性狀敘述時,則此質性狀為可區別
的;就量性狀而言,性狀如由目測而得者,申請品種的性狀表現與
對照品種的性狀表現差距至少二個等級時,則此量性狀為可區別的
,如該性狀為用於進行可區別性的唯一性狀時,則應盡量取得該性
狀的量測資料;性狀如由量測而得者,則利用 Combined Over-Yea
rs(COY) 法進行可區別性之檢定,藉最小差異顯著值(LSD) ,
在誤差為百分之一下檢定性狀是否具可區別性。
十三、一致性之檢定標準:當正確接受該品種具一致性的機率最少為百分
之九十五時,在自交品種中,如異型株被接受的比例為百分之零點
五,一千五百株植株中最多允許的異型株為四株;如為單交雜種,
異型株被接受的比例為百分之一,一千五百株植株中最多允許的異
型株為三十九株。
十四、穩定性之檢定標準:當申請品種具一致性時,該品種常被視為具穩
定性;當有懷疑時,須再種植另外世代或以新一批種子進行穩定性
檢定。
十五、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