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及公務員兼
職同意辦法第二條規定,規範所屬研究機構人員執行各機關(構)
委託或補助研究計畫(以下簡稱研究計畫),避免影響本職工作並
確保研究品質,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究計畫:指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基於業務
需要,委託或補助各機構人員執行之計畫。
(二)研究工作:指從事前款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研究人
員或顧問等工作。
(三)研究津貼:指從事前款研究工作領取之報酬,如計畫主持人費、
協同計畫主持人費、研究人員費或顧問費。
三、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本部所屬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適
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各機構具純勞工身分人員由各機構自行管理,並依工友管理要點或
勞動契約辦理。
四、各機構人員兼任研究工作,須不影響本職工作,並以服務機構名義
執行研究計畫,且應依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四條規定,事先報經
服務機構同意或備查。如為機構首長,須經本部同意或備查。期滿
續兼或本(兼)職務異動重新申請同意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報經服務機構同意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
且應一併申報同一年已兼任研究工作及領受之研究津貼。
五、經服務機構同意兼任研究工作者,每月最多得領受二份研究津貼,
且總額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執行計畫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特約研究計畫,其每月領受之研究津貼總額不受此限。
各機構人員領受超過前項限額部分,應悉數繳庫,並由服務機構負
追繳責任。
六、各機構人員領受之研究津貼超過前點上限,或有公務員兼職同意辦
法第七條任一款情形者,服務機構應不予同意。
七、各機構應將兼任研究工作人員確實列冊、審核登記兼職及研究津貼
領受情形。
八、各機構應定期查核所屬人員有無兼任研究工作,與其填具之「公務
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內容是否相符,其兼職是否依規定
踐行報經服務機構或本部同意或備查之程序。
九、各機構人員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經服務機構或本部查證屬實者,
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
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十、各機構人員兼任研究工作,除本注意事項規定外,並應依公務員兼
職同意辦法及相關人事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