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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23 07: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畜禽產品-保久乳產品標示事項之過渡期間執行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50042764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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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農牧字第一一五○○四二三四一號
    公告修正,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之「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
    乳品專則」,有關保久乳之殺菌條件標示規定,由「滅菌方式」修正
    為「殺/滅菌條件(包括殺/滅菌溫度及時間)」。


二、保久乳產品標示事項過渡期間之執行原則,規定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印製之保久乳產品標示,應依一百
       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之「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
       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已印製標示「滅菌方式」之保久
       乳產品標示,得繼續使用至一百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