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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21 07: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綠能推動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企字第1158051399號 函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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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成立農田水利綠能推動工作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統籌農田水利綠能政策規劃、建立及推動農
    田水利設施結合綠能之共榮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農田水利綠能政策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二)農田水利設施結合綠能之策劃及推動事宜。
(三)農田水利綠能跨部會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其他農田水利綠能促進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由本
    署副署長兼任;一人為委員兼副召集人,由本署主任秘書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署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綜合企劃組代表一人。
(二)農田水利管理組代表一人。
(三)農田水利建設組代表一人。
(四)每個管理處各指派一人代表。
(五)署長指定或聘請之人員至多四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署長指派簡任人員兼任。


五、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署綜合企劃組、農田水利管理組、農田水利建設 
    組及各管理處指派適當業務人員兼任處理。


六、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並得邀請產、官、學界相關專家列席。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報請署長核定後實施,並分行有關單位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專
    業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九、本小組之推動及運作所需經費,由本署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