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明確規範藥商應登載動物保護藥品之流向等相關資料,依人用藥品
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定期
申報販賣動物保護藥品販賣資料之申報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藥商販賣動物保護藥品,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所販賣
動物保護藥品之藥品名稱、交易日期、數量、批號、買受來源、販賣
對象等應登載資料,以電子線上申報方式於「動物保護藥品管理系統
」(網址為:https://APDrug.aphia.gov.tw/)申報。
三、藥商遇有停業或歇業情事時,得提前於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
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前,依前點規定之內容及方式完成當期供應資料申
報。
四、藥商定期申報之資料,應確保申報資料正確無誤。定期申報期限屆滿
後,發現申報資料有誤,藥商可檢具佐證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更正或於接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次日
起十日內補正。
五、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二點所定期限、內容及方式申報販賣資料。
(二)申報資料虛偽不實且未於前點所定補正期限內補正所申報販賣資料
。
藥商經依前項規定裁處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輔導藥
商補行申報或完成資料更正,屆期未完成者,得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