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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6 05: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辦理一百十四年農業天然災害專案補助竹筍復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51110249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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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丹娜絲、楊柳及樺加沙等颱風侵襲,為
    協助農民加速恢復竹筍生產供應鏈,補助復耕竹筍種苗費用,依據「
    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三條,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區域: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
    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等本部公告之
    一百十四年丹娜絲、七二八豪雨、楊柳及樺加沙颱風天然災害現金救
    助地區。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因本次災害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地方政府)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受災證明文件(影本)之
    竹筍種植農友。 


四、本要點受理期限: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
    月三十一日止。


五、本要點補助基準:
(一)復耕每公頃最多補助三百五十株竹筍種苗為限,不足者按種植數核
      發補助款。
(二)種苗費補助基準及補助原則:
      1.依災損面積補助一次性竹筍種苗費用,補助標準以不超過二分之
        一為原則,每株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元(以下同),每公頃最多
        補助三百五十株,每公頃最高補助二萬八千元。以原地新植為原
        則,易地復耕者補助面積不得超過原受災面積,且原受災土地不
        得種植竹筍。
      2.需有重新種植之事實。
      3.竹筍種苗來源販售業者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為限。因各地竹筍育
        苗及栽培方式不一,倘由農民自行育苗者授權由地方政府逕行認
        定。


六、申請竹筍苗補助應填寫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土地登記謄
    本(影本,非自有土地需一併檢附租約或使用同意書等證明文件)、
    轉帳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受災地方政府所轄鄉(鎮、市、區)公
    所核發之受災文件(影本)、先行種植切結書及其他經審查要求需提
    供之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農會、合作社等農民團體提出申請。


七、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第四點所定受理期限提出申請。
(二)未依前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未完全。


八、本要點執行作業流程、查驗、撥款等事項,詳附件。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