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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4 01: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種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111700309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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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11年4月7日
農林務字第 1111700309號

主 旨: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種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種類」。
二、修正公告前已飼養或繁殖本次增列之野生動物「海蟾蜍」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