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
訂定授權條件,由所屬機關(構)自行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之監辦事項
,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本原則之本部所屬機關(構)如下:
(一)本部所屬三級機關(構)。
(二)本部直屬四級機構。
三、本部所屬機關(構)之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採
購案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授權本部所屬機關(構)自行辦理
,免報請本部派員監辦:
(一)採購案之採購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工程採購: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2.財物採購: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
3.勞務採購: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
(二)採購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以下簡稱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三所定契
約變更之情形。
2.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七所定增購案件。
3.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八所定由廠商決定增
加供應數量或金額之案件。
四、依前點規定免報請本部派員監辦之案件,本部所屬機關(構)應自行保
管存查各案紀錄及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