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成長率調整為每月新臺幣八千一百一十元。
依 據: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
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
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
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
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
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依上述規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自一百零九年
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五百五十元,並應於一百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主統價字第一一三○三○○○一
九號書函,一百十二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一百零八年消費者物價指數上
漲百分之七‧三四,即計算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為每月新臺幣八千一百零
四元,為加強照顧老年農民生活,採無條件進位至十位數,爰調整老年
農民福利津貼為每月新臺幣八千一百一十元,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
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