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我國糧食生產及供應之穩定,特設本
部糧食安全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糧食,指穀類、薯類、糖及蜂蜜、子仁及油籽類、蔬菜類
、果品類、肉類、蛋類、水產類及乳品類等十大類產品。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我國糧食生產、供應、消費、儲備及價格情形之掌握。
(二)緊急狀況糧食安全之因應。
(三)糧食自給率異動之因應。
(四)糧食安全法規訂修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有關糧食安全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人員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任
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之。但機關(構)代表兼任之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部得補行遴聘(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每年開會一次為原則,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學者、
專家參與會議提供意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構)派兼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小組。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一項會議決議應由本小組幕僚人員追蹤列管。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或住宿費。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綜理本小組業
務;另設農糧、水產、畜產及生產要素等四個分組,分由本部農糧署
、漁業署、畜牧司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辦理各分組幕僚業務。
前項各分組應每月盤點、評估轄管糧食與資材之生產、供需、庫存及
價格等動態資訊,並每季確認因應措施之可行性於本小組開會時提出
報告。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分組所需經費,依
其分組由主管業務機關或單位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