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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1: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七月一日止,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31862218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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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七月一日止,
     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
     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
     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部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農防字第一一二一四七二八○五號公
  告「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
  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七月一日止,不適用
  於金門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
二、加工產品經本部風險評估通過之生產業者及產品名單(如附件),仍
  可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